
深北莫發〔2024〕36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保障師生員工、社會公眾、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學校信息,發揮信息的服務功能,促進校務公開和依法治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范,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信息,是指學校在開展辦學活動和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制作、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信息公開,是指學校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本細則有關規定,遵循一定的程序,將可以公開的信息及時、準確地向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公布。
第四條 信息公開工作堅持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及時的原則,做到公開程序規范、公開內容準確。
第五條 學校建立健全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所有信息必須通過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后方可公開。
第六條 公開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和學校安全穩定。校內各單位發現不利于校園和社會穩定的虛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及時發布準確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信息公開工作機構
第七條 學校成立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校長擔任,副組長由分管校領導擔任,成員由各部門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下設信息公開辦公室和監督檢查辦公室。信息公開辦公室設在學校辦公室,監督辦公室設在監察審計部。
第八條 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是:審定信息公開工作規劃和有關制度,協調推進信息公開工作,研究決定信息公開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織學校信息公開工作的內部評議,指導和監督信息公開工作的開展。
第九條 信息公開辦公室負責學校信息公開日常工作,其職責是:
(一)具體承辦學校信息公開事宜;
(二)管理、協調、維護和更新學校公開的信息;
(三)統一受理、協調處理、統一答復本校師生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
(四)組織編制修訂學校的信息公開指南、信息公開目錄和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五)協調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六)組織學校信息公開工作的內部評議;
(七)推進、監督學校內設組織機構的信息公開;
(八)承擔與學校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信息公開辦公室的名稱、負責人、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等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條 學校各部門承擔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學校信息公開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依法公開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學校信息;
(二)管理、維護、更新本部門職責范圍內公開的學校信息;
(三)對本部門擬公開的學校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四)編制本部門信息公開條目,撰寫本部門信息公開工作年度總結,及時報送學校信息公開辦公室;
(五)受理、答復本校師生提出的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信息公開申請,配合學校信息公開辦公室受理、答復本校師生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學校提出的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信息公開申請;
(六)如公開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門,應當與有關部門進行溝通、確認,保證公開的信息準確一致;
(七)承擔與本部門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學校各部門應當在學校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組織、部署下,積極配合信息公開辦公室完成與本部門信息公開相關的各項工作。各部門應當明確本部門信息公開工作的責任人和具體負責本部門信息公開工作的工作人員并報信息公開辦公室備案。如遇人員調整,應當及時將調整后的人員名單報信息公開辦公室備案。
第十一條 監督檢查辦公室負責對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事項范圍主要包括:
(一)受理關于信息公開工作的投訴舉報;
(二)查處違反信息公開法律法規和規章及學校信息公開制度的行為。
第三章 公開的內容和范圍
第十二條 學校信息分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三種屬性。
第十三條 學校各部門應當主動公開以下信息:
(一)學校名稱、辦學地點、辦學性質、辦學宗旨、辦學層次、辦學規模,內部管理體制、機構設置、學校領導等基本情況;
(二)學校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三)學校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四)各層次、類型學歷教育招生、考試與錄取規定,學籍管理、學位評定辦法,學生申訴途徑與處理程序;畢業生就業指導與服務情況等;
(五)學科與專業設置,學科建設情況,課程與教學計劃,實驗室、儀器設備配置與圖書藏量,教學與科研成果評選,國家組織的教學評估結果等;
(六)學生獎學金、助學金、學費減免、助學貸款與勤工儉學的申請與管理規定等;
(七)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數量,專業技術職務等級設置,崗位設置管理與聘用辦法,教師爭議解決辦法等;
(八)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與投訴方式;
(九)財務與資產管理制度,學校經費來源、年度經費預算決算方案,財政性資金、受捐贈財產的使用與管理情況,儀器設備、圖書、藥品等物資設備采購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標;
(十)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預案、處置情況,涉及學校的重大事件的調查和處理情況;
(十一)對外交流與合作辦學情況;
(十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公開以及學校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認為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除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學校各部門主動公開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學習、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向學校信息公開辦公室或相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 學校對下列信息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的;
(三)涉及個人隱私的;
(四)尚處在討論、研究、審查過程中不宜公開的信息;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信息。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信息,有關單位或個人同意公開的或者學校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開。
第十六條 各部門應當在制作或獲取信息后即明確信息的公開屬性,難以確定屬性的,報學校信息公開辦公室處理確認。
第十七條 各部門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學校保密的相關制度,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通過后方予以公開。各部門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時無法確定能否公開的,應當報請學校保密辦公室審定,信息公開辦公室備案。
第四章 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八條 學校各部門對于主動公開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點的以下一種或者幾種方式予以公開:
(一)學校門戶網站、學校信息公開欄目以及各部門網站;
(二)學校辦公自動化系統;
(三)學生手冊、教師手冊、制度匯編、會議紀要等文件;
(四)學校校報、校內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及有關校外媒體,微博、微信等新媒體;
(五)信息公告欄、電子顯示屏、觸摸屏等;
(六)新聞發布會、年鑒、簡報等方式;
(七)教代會、學代會、咨詢會、聽證會等會議;
(八)其他信息公開的方式。
各部門采用前款第(四)項、第(六)項方式公開本單位信息的,應當事先獲得學校辦公室批準。
第十九條 學校在學校門戶網站開設信息公開意見箱,設置信息公開欄目,及時更新信息,并聽取對學校信息公開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 學校應當將規章制度匯編成冊,通過適當的方式,提供免費查閱。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將匯編成冊的學生管理制度、教師管理制度在新生和新聘教師報到時發放。各部門要結合實際設立信息公開欄,加強學校及有關職能部門制定的涉及師生利益的政策性文件公開工作,做到不誤傳、不漏傳、不改傳。
第二十一條 屬于主動公開的信息,各部門應當自該信息制作完成或者獲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經保密審查后予以公開。公開的信息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20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新。特殊原因不能及時公開或變更的,應報學校信息公開辦公室備案。
學校決策事項需要征求教師、學生和學校其他工作人員意見的,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法律法規對信息內容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向學校申請獲取信息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
信息公開申請應該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學校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學校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請公開學校信息的目的和用途。
第二十三條 本校師生提出信息公開申請的,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由部門作出答復。部門受理信息公開申請后無法答復的,可以報請學校信息公開辦公室審定。
本校師生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信息公開申請的,應當向學校信息公開辦公室提出申請。信息公開辦公室受理信息公開申請后,可根據實際情況協調有關部門限期提出具體反饋意見,由信息公開辦公室統一向申請人作出答復。
第二十四條 學校信息公開辦公室或各部門在各自管轄范圍內,對申請獲取學校信息的申請人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屬于主動公開范圍且已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主動公開范圍但尚未主動公開的,應當及時向申請人提供其所需的信息;
(三)屬于主動公開范圍但尚未制作完成的,告知申請人公開的時間和查詢方式;
(四)屬于依申請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相關的信息,本細則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五)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不予公開的理由;
(六)不屬于本校職責范圍的或者該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信息的職責單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單位的名稱、聯系方式;
(七)申請公開的信息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對不予公開的部分,應當說明理由;
(八)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申請人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本次申請;
(九)同一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重復向學校申請公開同一信息,學校信息公開辦公室或者相關部門已經作出答復且該信息未發生變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再重復處理;
(十)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的其他答復。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向學校申請公開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學校有權將相關證明文件復印留存。
第二十六條 信息公開辦公室或者相關部門認為申請人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予公開。但是,信息公開辦公室或者相關部門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七條 信息公開辦公室或者相關部門收到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信息公開辦公室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學校信息公開辦公室協調各部門對信息公開申請作出反饋意見的,各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信息公開辦公室反饋意見。如需延長反饋意見期限的,各部門應作出書面說明并經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負責人同意,延長反饋意見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學校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受理部門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八條 信息公開辦公室或各部門依申請公開學校信息,應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二十九條 學校及各部門向申請人提供信息,可以按照深圳市價格部門和財政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費用。收取的費用應當納入學校財務管理。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方式提供信息。
第五章 監督與保障
第三十條 學校將信息公開工作納入年度考核中。
第三十一條 學校監察審計部負責監督、檢查學校信息公開工作,受理和處理對信息公開工作的投訴和舉報,對信息公開工作提出整改意見。監督檢查應由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和其他有關人員組成。
第三十二條 學校各部門應當在每年9月底之前完成本部門上一學年信息公開工作年度總結并報送學校信息公開辦公室,由信息公開辦公室匯總編制學校上一學年信息公開年度報告,并于每年10月底前報送省教育行政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審計部對責任人進行談話提醒并要求限期整改;情節嚴重或者影響惡劣的,由領導小組予以通報批評,或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信息內容、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的;
(三)公開不應當公開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開工作中隱瞞或者捏造事實的;
(五)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六)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細則規定的其他行為的。
上述行為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學校將開展信息公開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年度預算,為學校信息公開工作提供經費保障。
第三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學校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學校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監督檢查辦公室以及上級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以適當方式向舉報人告知處理結果。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由信息公開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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