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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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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SMBU


第一章 釋義

第一條 本章程使用的術語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具有下列含義: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

“俄羅斯”——俄羅斯聯邦;

“諒解備忘錄”——2014年5月20日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與俄羅斯聯邦教育科學部關于北理工與莫斯科國立羅蒙諾索夫大學合作舉辦“中俄大學”的諒解備忘錄》;

 “合作辦學協議”——北京理工大學和莫斯科國立羅蒙諾索夫大學于2014年9月5日簽署的關于合作舉辦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學的協議及其后續補充協議;

“三方協議”——深圳市人民政府、莫斯科國立羅蒙諾索夫大學、北京理工大學三方于2014年8月11日簽署的“關于在深圳合作辦學的協議”;

“合作大學”——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學,根據合作辦學協議、三方協議及本章程在深圳建立的一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的高等教育機構;

 “董事會”——合作大學董事會;

 “董事”——合作大學董事會成員;

“注冊機關”——根據中國相關法律法規,負責合作大學注冊的政府相關機構。

 “注冊資本”——合作大學在注冊機關登記的自有資金。

 “審批機關”—— 根據中國相關法律法規,負責合作大學審批的政府相關教育行政機關。

第二條 本章程中所指稱條款即指本章程中的條款。


第二章 總則

第三條 為保障合作大學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合作大學章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及其他中國相關法律、法規、諒解備忘錄、合作辦學協議、三方協議制定。

第四條(一)合作者:

深圳市人民政府;

莫斯科國立M. V.羅蒙諾索夫大學(遵照俄羅斯聯邦法律法規建立的一所教育機構,注冊地址為1 Leninskiye Gory, Moscow 119992, Russia;下稱“莫斯科大學”);

北京理工大學(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建立的一所教育機構,注冊地址為中國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南大街5號;下稱“北理工”)。

(二)中外合作辦學者是北京理工大學與莫斯科大學。

第五條 (一)合作大學性質: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的高等教育機構,實施本科及以上學歷教育。

(二)北京理工大學、莫斯科大學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均不要求辦學回報,合作大學所得收入都用于補償辦學費用和合作大學的發展。

第六條 合作大學名稱:

中文名稱: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學

俄文名稱:Университет МГУ-ППИ в Шэньчжэне

英文名稱:Shenzhen MSU-BIT University

第七條 合作大學法定注冊地址:中國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大運新城。

第八條 合作大學由合作者在深圳合作舉辦并運作,在中國境內提供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專業培訓和證書課程項目(以經審批機關批準和經登記機關登記的業務范圍為準),享有辦學自主權。合作大學只對轉交給合作大學的、以及完全屬于合作大學的資產承擔相應責任,前述資產包括捐贈的資產。

第九條 合作大學須經中國教育部批準,并依法在中國深圳注冊成立。合作大學遵守中國法律開展活動,并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其權益及合法利益受中國法律保護。

第十條 合作大學的校長為合作大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條 合作大學致力于開展精英教育以及高水平研究和創新活動。合作大學面向全球科技及經濟發展,為中俄戰略合作與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培養高質量人才,提供高水平學術成果。合作大學的辦學目標是建成獨具特色的世界一流國際化綜合性大學。

合作大學的創立及辦學目標的達成,需利用先進教學技術、借鑒俄羅斯和中國教育科學領域積累的成果和經驗。

合作大學利用合作大學、莫斯科大學和北理工的教師,以及來自其他國家的教師和研究人員開展教學活動,該教學活動基于莫斯科大學為合作大學制定的培養方案(經莫斯科大學學術委員會和合作大學董事會批準),作為合作大學的培養方案(以下簡稱培養方案)。

在合作大學里實施的培養方案其水平應當不低于俄羅斯國家教育標準規定的相應要求。

莫斯科大學應向俄語非母語的學生提供莫斯科大學獨特的俄語教學方法,確保合作大學畢業生將有能力參與到中俄經濟合作項目的實施中。

第十二條 合作大學尊重師生員工的主體地位,維護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建立師生員工權益保障和救濟機制,尊重學術自由和學術活動的獨立性,為師生員工在教學、科學研究、學習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三章 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 合作大學依法實施自主辦學,獨立管理內部事務,實行校務公開、信息公開,接受政府主管部門、師生員工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四條 合作大學依法享有以下辦學自主權:
 (一)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制定招生和培養方案,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二)依據合作大學章程,向學生頒發畢業證書,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

(三)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咨詢服務、文化交流和對外合作;

(四)聘用教職員工,制定內部收入分配原則;依法對教職員工和學生給予考評、獎勵和懲處;

(五)確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

(六)管理和使用合作大學資產,維護合作大學聲譽;

(七)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章程確定由合作大學自主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一)合作大學接受政府主管部門對合作大學辦學行為的工作指導、監督和規范,貫徹董事會制定的辦學標準;保護合作大學資產不受侵犯;建立內部監督機制;維護教職員工和學生合法權益,向教職員工和學生的合理需求提供幫助;履行法律、法規以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合作大學應當參加中國教育部組織的中外合作辦學質量評估;合作大學應當通過網絡、報刊等渠道,將合作大學的辦學層次和類別、專業設置、課程內容、招生規模、收費項目和標準等情況,每年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專業設置和招生

第十六條 合作大學的專業設置原則為:在國際化視野下,通過在自然科學、人文與社會科學、工程技術領域開設專業課程等必修環節,以及開展高水平文化活動,培養擁有扎實專業知識、深厚人文素養和實踐創新能力的優秀人才,以滿足中俄兩國政府間合作要求以及中國社會對專業人才的需求。

第十七條 由合作大學董事會決定合作大學的專業方向和教學計劃。

(一)這些專業的水平應該不低于莫斯科大學和北理工相關專業的水平和要求。

(二)合作大學的教學和科研活動基于莫斯科大學現行教育模式和課程設置標準,并加以適當調整后實行。

(三)合作大學根據董事會批準的學科和領域開設專業。

第十八條 根據中國的立法和規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審批機關的要求,合作大學的教育大綱、教學和方法論材料應提交審批機關。合作大學應該就開展活動并授予學位(專業證書)和頒發大學畢業證書事宜爭取獲得包括中國教育部在內的有關國家機關的許可。合作大學應促進中國有關國家機關審批和認證新教育大綱包括頒發畢業證書(專業證書)的過程。俄羅斯審批機關不需要對莫斯科大學在合作大學實施上述專業進行單個的(專門的或重復的)許可和國家認證,如果這些專業已經在俄羅斯通過了規定的許可和國家認證程序。

第十九條 合作大學開展本科、碩士和博士學歷教育。各類學生的數量由合作大學董事會根據合作大學的發展需要決定和控制,辦學規模以中國教育部批準規模為準。經審批機關批準,合作大學根據社會需求和自身能力開展非學歷教育。

第二十條 合作大學畢業生可獲得合作大學和/或莫斯科大學頒發的畢業證書和相應學位(資格證書)。

對完成了合作大學培養方案并通過了按照莫斯科大學的規定所開展的俄羅斯國家畢業考試的畢業生將同時獲得合作大學和莫斯科大學的畢業證書并授予相應的學位(專業證書)。

對完成了合作大學培養方案并通過了合作大學畢業考試的畢業生將獲得合作大學的畢業證書和相應的學位(專業證書)。合作大學畢業考核的辦法由合作大學董事會根據合作辦學協議及本章程批準。

第二十一條 合作大學招收中國和海外學生。

合作大學獲得中國教育部等中國國家機關的正式設立批準后,才可開展招生工作。

(一)合作大學的招生標準以保證高水平教學質量為前提。

(二)合作大學的招生規模以確保高水平教學質量為前提。合作大學遠期招生規模為在校生總數5000人。如增加招生人數,須在保證高水平的教學質量以及學生學業成就的前提下,由董事會考慮教學大綱、財政資助等條件,經過討論決定。

(三)實現確保教育質量和辦好合作大學的共同目標,其關鍵在于克服語言的困難。俄語學習將貫穿合作大學的培養方案,以中文為母語學生的學習將逐步由中文、雙語向俄語過渡。

第二十二條 學生的錄取。

(一)合作大學招收學生不分國籍、民族、性別、年齡、宗教信仰和社會地位,達成相應教育水平的學生即有資格入學。

(二)合作大學的招生和錄取流程根據合作大學章程和在此基礎上制定的招生辦法開展。合作大學的招生辦法由大學董事會批準。

(三)申請合作大學學士學位教育的學生需具備高中教育水平;申請合作大學碩士學位教育的學生需具備本科學歷水平。

合作大學錄取中國公民進入本科,應當根據面試結果(口試和/或筆試)以及中國國家統一高考的成績(滿足一本線)完成。面試應當根據莫斯科大學和合作大學的規定組織。

合作大學錄取外國公民進入本科,按照莫斯科大學和合作大學的錄取規則,基于入學考試成績進行錄取。

(四)自合作大學成立的第一年起,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批準可以開展由莫斯科大學實施的碩士、博士學位教育(2015年9月3日簽署的中俄人文合作委員會中俄教育合作分委員會第15次會議紀要)。合作大學在獲得碩士、博士學位授予權之前,碩士、博士教育的招生及培養應當遵循莫斯科大學的規章制度。


第五章 教職員工和學生

第二十三條 合作大學依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對教職員工、學生進行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合作大學依法維護教職員工、學生的合法權益,保障教職員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第二十五條 教職員工和學生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與合作大學的民主管理;

(二)知悉關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三)按職責享用合作大學的公共學習和科研資源,以及合作大學提供的社會日常服務;

(四)與合作大學約定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教職員工和學生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的規定,履行合作大學管理機關的決定;

(二)保證高效完成教學和科研活動;

(三)保護合作大學的財產,維護合作大學的利益;

(四)與合作大學約定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 合作大學依照合作大學董事會批準的規定聘用教職員工。合作大學的教師由莫斯科大學和北理工分別選派,并可由合作大學從中國、俄國及其他國家聘請。莫斯科大學選派的教師應不少于合作大學教師總數的50%。由莫斯科大學派往合作大學教授課程的教師應是在擁有俄羅斯聯邦學位(博士學位或副博士學位)的莫斯科大學全職教師和研究人員中選派。

合作大學董事會應考慮實施相應教育大綱的特點,參考其他中外合作大學現行的有益經驗,制定莫斯科大學人員為完成合作大學教學任務所需在中國境內居留期間的相關規章制度。莫斯科大學派出教師的旅費、住宿等應由合作大學負責,具體辦法由合作大學董事會制定。

第二十八條 合作大學成立并穩定運行之后,應逐步提高其全職教師比例。合作大學的生師比為10:1,非全職教師數量按照實際工作量折算。合作大學根據科學研究工作的需要聘用專職科研人員。以上各種比例可以經董事會同意之后調整。

第二十九條 合作大學制定統一的薪酬體系。合作大學員工薪酬體系和薪酬水平由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實行。合作大學員工的薪酬和社會福利水平,不低于在深圳的其他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員工薪酬和社會福利的平均水平。

第三十條 為促進合作大學的教學、科研和創新能力,鼓勵師生在優勢學科和跨學科領域開展團隊科研工作。合作大學也鼓勵學生和科研人員與深圳以及全球的研究和教育機構、工業中心開展合作。

(一)合作大學根據發展需要建立若干研究中心。

(二)合作大學秉承開放、合作的辦學理念,促進師生國際交流,提倡與世界高水平大學、科研中心和學術機構進行全面國際合作。

(三)為促進合作大學的全面開放和國際合作,合作大學董事會借鑒其他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成功經驗,根據中國有關法律法規,研究制定合作大學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和技術轉移機制。合作大學致力于在教學活動中使用帶有授權的開放/免費許可。


第六章 資金及合作

第三十一條 合作大學的運作資金包括注冊資本金、學生學費、財政資助(包括來自中國政府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的資助)、通過教學以及其他合法活動獲得的收入(包括科研工作收入、各種教學及培訓收入以及科研項目資金等),以及社會各界的捐贈。

第三十二條 合作大學注冊資本金為4000萬元人民幣。其中,深圳市人民政府投入3960萬元人民幣,莫斯科大學和北理工各投入20萬元人民幣。

第三十三條 根據合作辦學協議、三方協議、本章程以及其他相關條約、協議和合同,合作大學應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提供包括教學樓、宿舍樓及相關配套設施等校舍建設投入。

第三十四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應根據合作大學的全日制學生注冊人數,按照深圳大學標準給予合作大學生均撥款。如合作大學在中國教育部批準建立后第1至5年不能實現預算收支平衡,深圳市人民政府經審核可對合作大學的合理支出給予專項補助,以保證合作大學正常運轉。合作大學成立五年后,董事會組織專家對其進行評估,深圳市人民政府根據評估結果,再行研究此后除生均撥款外的經費支持機制。

第三十五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莫斯科大學和北理工根據合作辦學協議、三方協議、本章程以及其他關于合作大學設立和運作的協議和合同,履行三方對合作大學的義務。

第三十六條 合作大學按照深圳市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對固定資產進行管理。

第七章 治理結構

第三十七條 合作大學根據中國相關法律法規設置董事會。董事會是合作大學的最高決策機構,決定合作大學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八條 合作大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三十九條 校長作為合作大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負責人,對董事會負責,主管合作大學的日常工作。董事會支持校長在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

第四十條 合作大學須按照中國有關法律法規,建立民主監督和民主管理的制度,保證師生員工的代表參與合作大學重大問題的決策。

第一節 董事會

第四十一條 合作大學董事會由7人組成。董事會包括1名主席,2名副主席,4名董事。

(一) 董事會成員由莫斯科大學派出3人,北理工派出2人,深圳市人民政府派出2人。

(二) 董事會主席由莫斯科大學推薦,兩名董事會副主席由北理工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各推薦一人。

(三) 董事會所有成員應該遵守中國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章程。

(四) 董事會決議實行一人一票制,所做任何決議均不得少于6票贊成。

第四十二條 50%以上的董事應有5年以上的大學教育或工作經驗。董事任期5年,可以連任2屆。

第四十三條 莫斯科大學、北理工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可以解聘由本方派出的董事,但須事先向董事會提交書面通知。董事在任期屆滿前離職,須向合作大學提交書面通知。董事會若因解雇、自愿終止合同、離世等原因出現董事空缺,應由原派出方派出人選,并完成任期內的工作。任一方派出新董事,應將新董事的簡歷書面通知另外兩方。

第四十四條 如果董事會主席無法行使權力或履行職責,可將其職權以書面形式委托給一名董事會副主席或其他董事。董事會主席或其委托人應在兩校協議及其補充協議、三方協議及本章程中關于大學規定的相應條款或經過董事會批準授權的范圍內行使職權。

第四十五條 董事會具有下列權力:

(一)任命莫斯科大學、北理工和深圳市人民政府推薦的董事會成員(首批董事除外)。每一方確保另兩方派出的董事會成員得到本方董事認可,不受質疑;

(二)聘任、解聘合作大學的校長和副校長;

(三)修改和補充合作大學章程,制定合作大學規章制度;

(四)制定合作大學發展規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五)批準增加或減少合作大學的注冊資本金;

(六)批準合作大學的預算、決算并建立財務問責制度;

(七)決定合作大學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八)決定合作大學建立學院、開設專業事宜;

(九)批準由合作大學校長提名、經董事會討論通過的關于合作大學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命決定;

(十)決定合作大學的分立、合并、終止或清算;

(十一) 決定學校知識產權的實施程序;

(十二)合作大學章程和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六條 合作大學董事會尊重合作大學章程規定的合作大學校長和第一副校長、財務副校長的權力。

第四十七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根據合作三方中的任何一方提議,可召開臨時董事會議。

(一)除董事會另有決定外,董事會會議應在深圳召開。董事會主席決定每次會議召開的時間和地點,并至少提前14天書面通知所有董事。會議議程和需討論的文件應與上述通知一并發送給所有董事。

(二)如果董事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該董事可以書面授權其他董事或任何人代表其出席會議并投票。

(三)董事會會議必須有6名以上(含6名)董事或其授權代表出席,否則視為無效。

(四)董事或其授權代表可通過視頻會議或參加會議的所有成員均可聽到對方的其他通訊設備參加董事會會議,這種形式的參與應視為本人親自出席會議。

(五) 每位董事在董事會會議中有一票投票權。

第四十八條 非董事會成員的合作大學校長和副校長可列席董事會會議,但沒有投票權。

第四十九條 董事會支持合作大學校長行使中國相關法律法規、本章程規定的職權以及董事會授予的職權。

第二節 校長和校級治理機構

第五十條 合作大學的校長在董事會的領導和監督下對合作大學實施直接領導。合作大學校長候選人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等中國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并由北理工推薦。合作大學校長應當具有中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具有大學教育教學經驗,并具備相應的專業水平。

第五十一條 合作大學校長根據本章程和董事會賦予的權力履行職責。除必須經由董事會做出決定的事宜,以及根據本章程,必須由其他團體或者合作大學的管理機構決定的事宜之外,合作大學校長有權決定與合作大學相關的一切活動事項。

第五十二條 如果合作大學校長無法行使權力或履行職責,在經董事會確認的前提下,可由一名副校長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行使權力或履行職責。

第五十三條 合作大學校長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后任命。合作大學校長每屆任期五年,可以連任。原則上,同一人不能連任校長職務超過兩屆。

第五十四條 校長辦公會是合作大學的行政議事決策機構,是校長行使職權、履行職責、貫徹落實董事會有關決議、研究和處理合作大學行政重要事項的會議。校長辦公會由校長、副校長、校長助理和校長指定的其他人員參加。校長主持校長辦公會,對會議研究事項享有最后決定權。
第五十五條 合作大學校長作為合作大學行政工作的最高負責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董事會決定;

(二)擬訂并實施發展計劃、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各項規章制度;

(三)提名高級管理人員,經董事會通過后進行任命。

(四)聘任、解聘和獎懲工作人員;

(五)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六)大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六條 合作大學設第一副校長一名,由莫斯科大學推薦,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后任命。

(一)第一副校長負責管理合作大學日常教學和科研工作及其他教學和科研活動,其中包括上述活動的規劃和日常管理,以及教學進度。

(二)第一副校長應向董事會定期提交關于合作大學教學計劃、實施情況和科研進度的報告,向董事會報告合作大學新聘教師的情況。

(三)第一副校長的任期為五年,可以連任。原則上,同一人不能連任第一副校長職務超過兩屆。

第五十七條 合作大學設負責財務工作的副校長一名,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推薦,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后任命。

(一)財務副校長負責合作大學的財務、資產和后勤管理,其中包括上述活動的規劃和日常管理,以及為開展以上活動提供必要的準備等。

(二)財務副校長應向董事會定期提交關于合作大學財務預算、決算報告,以及學校財務、資產和后勤管理情況的報告,并對上述工作提出建設性意見。

(三)財務副校長的任期為五年,可以連任。原則上,同一人不能連任財務副校長職務超過兩屆。

第五十八條 合作大學根據合作大學發展的需要,可設若干名副校長,負責合作大學其他各類專項事務。副校長由校長經與董事會主席商定后提名,董事會任命。

第五十九條 合作大學設置學術委員會,作為合作大學的最高學術機構,負責合作大學的學術和學位管理。學術委員會主席由合作大學第一副校長擔任。學術委員會的構成和活動遵循董事會批準的相關規定執行。合作大學的學術評價標準和教育質量評價以現行的莫斯科大學和北理工的相關標準和體系為基礎,由合作大學學術委員會制定并實施。

第六十條 根據中國的相關法律和規章,合作大學應在中國籍教職員工中建立中國共產黨的基層組織,以及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

第六十一條 合作大學應建立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制度,以保證教職員工和學生參與學校重大事務的決策。合作大學所建立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學生代表大會是教職工和學生依法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重要形式。教職工代表大會依據中國相關法規建立并行使職權,學生代表大會依據合作大學批準的相關規定行使職權。


第三節 內部機構設置

第六十二條 合作大學按照精簡、高效、統一的原則,根據合作大學發展的需要設置內部機構。

(一)在建校初期,依據基礎課教學需要設置相應的教學部,依據專業教學需要設置專業教研室及其附屬的實驗室,依據科研工作需要設置研究室;依據運行工作需要設置綜合性管理部門。

(二)根據合作大學的發展,逐步建立院、系、科研所或研究中心,從綜合性管理部門中分設處、室。

(三)合作大學設立圖書館,保障大學的教學和科研活動。

(四)合作大學可逐步設立教育基金會、校友會等機構開展相應工作。

第六十三條 學術組織的設立及其負責人的任免應根據人才培養和科學研究的需要,由合作大學學術委員會研究并提出,經校長辦公會討論后由校長簽署行政命令予以確認。

第六十四條 管理和服務機構的設立及其負責人的任免,根據合作大學管理和服務的需要,由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由校長簽署行政命令予以確認。


第八章 資產、財務及管理原則

第六十五條 合作大學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以及依法認定為合作大學所有的其他資產。

第六十六條 合作大學應根據中國教育部頒布的《高等學校財務制度》的要求建立內部財務管理控制機制,實施內部審計監督制度。合作大學的各項經營和財務行為應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要求。在財務管理中實行成本核算,優化資源配置,促進資產合理、節約、高效地使用,保證其安全、完整。

第六十七條 合作大學須建立完善的財務報告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并按照中國相關法律法規設置賬簿。合作大學應用中英文書寫賬簿、財務文件和會計記錄。合作大學須在中國境內的銀行開立人民幣賬戶,并在中國允許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開立外匯賬戶。

第六十八條 合作大學應遵循中國法律法規、合作辦學協議、三方協議、本章程和其他有關合作大學設立和運作的協議,制定合作大學的教育教學項目和收費標準,并對社會公開。合作大學以人民幣或法律允許的其他貨幣計收學費和其他費用。

第六十九條 合作大學收取的學費應用于教育教學活動、改善辦學條件、促進合作大學發展以及實現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目標,不得用于其他未經授權的目的。

第七十條 合作大學運作資金應根據本章程規定,用于大學活動和發展。未經董事會許可,合作大學的收入不得自行分配。

第七十一條 每一財年(時間與學年相同)年末,合作大學應制作財務報表并對上述報表進行審計。

(一)合作大學應選擇一家在中國登記注冊的國際審計公司的分公司進行審計。

(二)合作大學應向董事會提交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并經董事會審議批準。

(三)合作大學應向審批機關提交上述報告并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第七十二條 在不影響合作大學正常運行的前提下,莫斯科大學、北理工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可以自費對合作大學的會計賬目和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第七十三條 合作大學的贊助方和投資方不應要求取得任何經濟回報。

第七十四條 合作大學應依照中國相關法律法規納稅。作為非營利機構,合作大學應享受中國法律規定的減免稅待遇。合作大學應積極爭取合作辦學機構、教師、工作人員和學生所應享有的減免稅待遇和優惠政策。

第七十五條 合作大學開展活動帶來的收益,包括各層次的學歷教育學費、非學歷教育和職業進修學費、科研經費、以及其他不違反中國法律法規的自愿捐款等,可用于合作大學的各類活動。合作大學接受深圳市人民政府的撥款補助,也接受其他有意與合作大學合作培養人才、開展研究項目和計劃的組織、機構的經費支持。合作大學依據中國中外合作高等教育機構的相關規定獲得經費支持。


第九章 合作期限

第七十六條  除非根據第八十條,合作大學終止運行,否則合作大學的存續期限為自中國教育部正式批準設立合作大學之日起五十年。

第七十七條 如果莫斯科大學、北理工和深圳市人民政府欲延長合作期限,應在期滿前五年提出延長合作期限的建議。如三方同意延長合作期限,合作大學應在合作期滿前五年向審批機關提出延長合作期限的申請。

第七十八條 如果莫斯科大學、北理工和深圳市人民政府中的任何一方未提出延長合作期限的建議,或審批機關未批準延長合作期限的申請,合作大學應按照第八十二條,在合作期滿之日終止。


第十章 大學的變更、終止和清算

第七十九條 有關合作大學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校長的任何變更,都必須得到審批機關的許可或批準。合作大學應完成由此變更產生的注冊機關的相關注冊工作。

第八十條 在下列情況下,深圳市人民政府、北理工和莫斯科大學中的一方或經三方協商可決定暫停或終止合作大學運行:

(一)一方在實質上違反了關于合作大學設立和運作的協議或本章程,且在其他一方向其發出書面通知九十天內該問題仍然存在,也未能達成和解;

(二)合作各方經協商后,認為合作大學難以繼續運行或合作大學無法按照本章程中關于辦學理念和辦學原則開展大學活動;

(三)合作大學未能及時獲得教育機構認證機關必不可少的認證,或任何合作大學開展教學活動所必需的許可。

(四)由于不可抗力導致合作大學無法辦學。

合作大學運作的終止應當經審批機關批準。

第八十一條 暫停或終止合作大學被認為是一種極端措施,只能在《三方協議》各當事方經過充分磋商并認為無法解決問題時,才能做出決定。

如果任一方的創立者根據第八十條或三方協議,做出終止合作大學的決定,合作大學須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得到批準后按照本章程第八十二條進行清算。合作大學終止時,其教職員工和學生的權利及合法利益應得到保護。合作大學終止時,合作雙方必須保證在校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按規定獲得相應畢業證書和相應學位(資格證書)。根據中國相關法律法規,如果學生因合作大學清算事宜無法在合作大學完成學業,合作大學應為該學生提供在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包括莫斯科大學和北京理工大學)完成學業的機會,或賠償該學生所付出的學費。

第八十二條 合作大學應按照審批機關、注冊機關和相關國家機關的規定以及以下原則執行清算程序:

(一)聘請專業清算機構,厘清債權人的權利和義務,解決其他問題,提出清算方案;

(二)清算必須將對學生權益的損害減至最低:合作大學必須采取必要措施以保障在校學生完成其學業并取得學歷和(或)學位證書。如果學生無法在被清算的學校內完成學業,則應根據中國法律或相關規定,為該學生提供機會,自愿選擇在其他高校(包括莫斯科大學和北理工)完成學業,或按董事會規定取回與合作大學協議的學費。

(三)清算期間禁止開展與清算無關的其他活動;

(四)若學校終止,由深圳市政府租賃給學校的土地、建筑物等固定資產不納入清算范圍。

(五)清算完成后,合作大學在注冊機關的注冊宣告失效。

第八十三條 清算時,深圳市投入的國有資產不作為清算對象,合作大學自有資產應被變賣,所得收入應當按照下列順序償還債務:

(一)合作大學應當退還學生的學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當支付給教職工的工資和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學生、教職工搬遷涉及到的活動費用(包括以其他形式讓學生完成學業),還有其他與合作大學相關的應付費用;

(三)應當償還的其他債務;

(四)償還完上述債務后,如有盈余,應全部用于其他非營利用途,創立者或任何投資方均不得私自挪用該款項。


第十一章 其他

第八十四條 本章程依據中國法律法規制定,并適用中國法律法規。如本章程與中國法律法規發生沖突,以中國法律法規為準。本章程中未規定的事宜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

第八十五條 任何因舉辦合作大學事宜而在合作者之間發生的爭議,應按照以下程序解決:

(一)如果爭議產生,應由提出爭議的一方向其他各方發送書面通知,告知該爭議的起因。在此之后,應本著充分合作、友好協商的精神解決爭議。上述協商須在發出爭議通知后四十五天內完成。

(二)如果在四十五天內未能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爭議,則該爭議應提交位于香港的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按照《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三方協議及其補充協議和本章程予以仲裁解決。仲裁應在香港的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舉行。仲裁審查應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負責開展,按照三方協議的補充協議簽訂時有效的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的仲裁程序進行,包括《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及其補充規定。仲裁程序應由仲裁庭的三名成員開展,應使用三方協議及其補充協議和本章程的英文版本。仲裁裁決為最終決定,具有法律約束力。

(三)仲裁費用應由敗訴方支付,仲裁裁決中未注明敗訴方的除外。

(四)在仲裁期間,除三方協議及其補充協議和本章程涉及爭議的條款外,其他條款應繼續履行。

第八十六條 合作大學與合作大學教職工和/或學生之間的爭議,如未能通過友好協商和調解方式解決,應按照中國法律規定解決。

第八十七條 如果合作一方因本條款所定義的不可抗力因素,而非己方的錯誤或疏忽,無法按時履行義務或未能履行義務,則無需對此承擔責任。此處的不可抗力指的是當事方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八十八條 本章程共有中文、俄文、英文三個版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因各語言版本解釋不一致或適用本章程出現異議,應以英文版本為準。

第八十九條 對本章程的修訂和補充須由董事會做出決定,并依據規定程序提交給審批機關和注冊機關。

第九十條 合作大學依法注冊并取得法人資格,且本章程報審批機關批準后,本章程方可生效。

第九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在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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