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學安全生產工作建設,促進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規范標準的實施,保障師生員工在安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減少各類傷害事故,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和《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學安全生產工作條例》,結合學校安全生產工作實際情況,制定學校安全生產經濟獎懲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學校全體教職員工、博士后和各類聘用人員。在校學生按照指導教師負責制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條 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安全生產經濟獎懲辦法的實施,對安全生產成績突出的單位進行獎勵,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扣發獎金或津貼。
第二章 獎勵
第四條 學校安全生產工作評比每年進行一次,具體評選條件和獎勵方法詳見《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學安全生產工作條例》第七十二條和第七十三條。
第五條 針對與學校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的單位,根據其完成安全生產職責情況,經學校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評審,對相關單位進行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結果分為不合格、合格、優秀三個等級,其中,“優秀”單位的比例控制在10%以內,對優秀單位給予5000元的經濟獎勵。
第三章 經濟處罰
第六條 下列情況對直接責任人扣發三個月津貼,對所在單位一次性處罰1000元。
1.同樣安全隱患問題經學校檢查通報后,一年內再次出現的;
2.針對嚴重違規違紀行為,學校下發隱患整改通知單后,不按期整改的;
3.經學校上級部門書面告知的安全隱患,未按期整改的;
4.未經學校相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部門同意,購置、運輸、儲存、使用、合成、處置爆炸品、劇毒品、放射性物品的;
5.擅自在未經學校保衛處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部門同意的場所,運輸、存儲、使用、合成爆炸品的;
6.特種設備與射線裝置及其安全附件未在安全生產監管職能部門登記備案而擅自使用的。
第七條 下列情況對直接責任人扣發六個月津貼,對所在單位一次性處罰2000元,受到行政處分的人員,按照學校有關行政處分規定進行經濟處罰。
1.由于違反國家各級部門和學校的有關規定,管理不到位、管理不善、操作失誤等原因,造成安全生產事件或輕微事故發生的;
2.由于責任單位未進行實驗室安全設施檢定和維護,從而造成安全生產事件或輕微事故發生的;
3.由于違反第六條中相關規定,從而造成安全生產事件或輕微事故發生的。
第八條 下列情況對直接責任人扣發一年津貼,對所在單位一次性處罰10000元,受到行政處分的人員,按照學校有關行政處分規定進行經濟處罰。
1.由于違反國家各級部門和學校的有關規定,管理不到位、管理不善、操作失誤等原因,造成一般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的;
2.由于責任單位未進行實驗室安全設施檢定和維護,從而造成一般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的;
3.由于違反第六條中相關規定,從而造成一般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的。
第四章 處罰工作流程
第九條 由學校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供依據,統一下發處罰通知書,并將處罰通知書報校人事處和財務處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十條 本《細則》若與上級規定不一致的,以上級規定為準。
第十一條 各類事故的分類,按照《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學安全生產工作條例》執行。
第十二條 《細則》的解釋權屬學校安全生產領導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