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校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明確我校各單位和各類人員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職責,確保師生員工生命和學校財產安全,促進教學、科研、生產的健康發展,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上級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規定中的生產工作是指教學、科研、生產、基本建設和后勤服務等各類活動。安全生產工作是指不造成人員傷亡,不造成職業病以及不造成財產損失的生產工作。本條例適用于在我校范圍內從事上述各類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生產活動中有關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等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的主要工作是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和應急預案的制定并監督執行、安全教育培訓、重大危險源監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安全費用提取及使用(安全生產經費投入)、安全生產標準化實施。
第四條 我校安全生產工作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 “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體系
第五條 安全生產領導小組
1.學校設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組長、副組長由校領導擔任,成員由校各有關職能部門和相關單位負責人組成。
2.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對全校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統一領導、組織協調、監督檢查。
3.安全生產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掛靠學校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負責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實施、協調和落實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決定的事項。具體職責是:擬定校安全生產年度工作要點和工作總結;組織校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召開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組織落實校安全生產工作中的各項事宜。
第六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1.學校設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全校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2.學校生產活動中的交通、消防等設有專門職能部門的,相應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由該部門組織落實。
第七條 黨政機關部門
1.對本部門內部(含下屬和掛靠單位,下同)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2.組織落實職能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并負監督管理職責。
第八條 院級單位(含校直屬單位,下同)
1.各單位成立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組織領導和監督管理。
2.組長由本單位行政正職領導擔任,副組長由本單位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職領導擔任,成員由各系、部、中心(含按系級管理的實驗室、車間等)主任組成。
3.領導小組設秘書一人,負責協調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的日常工作。
第九條 學校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定期與學校黨政機關部門和院級單位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各相關單位應與其掛靠單位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
第十條 學校建立校園安全督查制,由學校聘任和委派安全督查員,并直接對校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
第三章 領導職責
第十一條 校領導職責
1.校長是學校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擔任校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組長,對學校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主要職責是:保證黨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政策與法律、法規在學校的貫徹執行,提出全校安全生產工作總體要求;把安全生產工作列入學校議事日程,為安全生產工作提供組織、財力、物力保證。
2.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校領導對學校安全生產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主持校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組織落實上級布置的安全生產工作任務,負責審定學校安全生產工作計劃、規章制度以及相關文件;部署并組織監督、檢查學校安全生產工作;定期召開校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會議和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
3.分管其他工作的校領導對各自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其主要職責是:做好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所分管部門和單位落實安全生產職責;在各自職能范圍內,對安全生產相關工作給予積極支持。
第十二條 黨政機關部門負責人職責
1.部門正職領導是本部門內部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內部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對本部門職能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監督管理職責。
2.部門副職領導對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監督管理職責。
第十三條 院級單位主要負責人職責
1.單位行政正職領導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督管理全面負責。
2.單位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職領導履行安全生產組織管理職責,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
3.單位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職領導對各自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負領導責任。
第四章 部門職責
第十四條 學校辦公室應把安全生產工作作為學校建設與發展的重要工作,認真進行部署與總結,制定相關政策時,要充分考慮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負責及時批轉下發上級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文件,并督促檢查承辦情況,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呈辦學校安全生產工作的報告;及時轉達校內各單位報送學校的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報告、報表、簡報、信息等;在組織對部門和單位工作進行考核時,把安全生產工作列入考核指標體系。
第十五條 黨委組織部應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干部培訓、考核、晉升等工作體系;教育干部自覺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并把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納入考核領導班子和干部的重要內容。
第十六條 黨委宣傳部要協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做好安全生產宣傳工作,充分利用校園電視、廣播、報紙、櫥窗、網絡等媒介廣泛開展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七條 紀委監察室負責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實施監督,對嚴重違規違紀人員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保衛處負責學校消防、交通等安全的監督管理、組織落實、事故處理等工作;負責保護事故現場,并組織或參加安全生產事故及其災害事故的調查工作;履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賦予的有關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負責監督學校的監控設施、消防設施等安全生產相關設備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九條 保密處協助學校相關單位對各保密場所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在實施保密方案時,要充分考慮保密場所安全通道等安全生產相關要求。
第二十條 學生工作處
1.在新生入學教育和日常思想教育中,向學生宣傳國家以及學校安全生產方面的規章制度,增強學生自我保護意識。
2.研究制定有關學生工作方面安全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要把學生遵守安全生產法規作為評優評獎重要內容之一。
3.組織或協助有關部門對學生在生產活動中的事故進行調查和善后處理。
第二十一條 發展規劃處在編制學校建設發展規劃時,要同時提出安全生產要求,把提升學校本質安全水平列入計劃。
第二十二條 研究生院
1.在新生入學教育和日常思想教育中,向學生宣傳國家以及學校安全生產方面的規章制度,增強學生自我保護意識。
2.研究制定有關學生工作方面安全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要把學生遵守安全生產法規作為評優評獎重要內容之一。
3.組織或協助有關部門對學生在生產活動中的事故進行調查和善后處理。
4.在制定和審查實驗教學、工程訓練等實踐教學大綱時,應將安全生產教育列入計劃,并督促執行。
5.在教師培訓、教學檢查、工作考核、教學管理等過程中要體現安全生產方面的要求。
6.將教學過程中涉及師生安全的事項作為教學評估與監督的一項重要指標。
第二十三條 教務處
1.在制定和審查實驗教學、工程訓練等實踐教學大綱時,應將安全生產教育列入計劃,并督促執行。
2.在教師培訓、教學檢查、工作考核、教學管理等過程中要體現安全生產方面的要求。
3.將教學過程中涉及師生安全的事項作為教學評估與監督的一項重要指標。
第二十四條 科學技術研究院
1.科研、生產工作中要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堅持安全第一的原則。
2.組織開展大型科研試驗和危險性較大的科研項目時,要進行安全論證和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并落實安全負責人。
3.簽訂和審查合同時,要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并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第二十五條 人事處
1.按照國家規定,合理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使人員編制、人員素質與所擔任的任務相適應。
2.將安全生產培訓列入教職工培訓計劃,并協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做好相關培訓工作。
3.在分配職工從事特種作業和有害健康作業時,應嚴格執行勞動保護和女工保護方面的規定,并考慮從業人員身體素質等條件。對職業禁忌癥人員和因工傷、職業病不能從事原來工作的職工,應妥善安排適當工作。
4.把安全生產工作作為職工晉升、評獎的主要考核內容之一。
5.參加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執行對事故責任者按學校相關規定做出的處理決定。
第二十六條 國有資產管理處對學校房屋等國有資產組織安全驗收和鑒定,負責學校房屋資源的安全保障;工程招標過程中要審查承包單位的相關安全資質、安全證書;簽訂合同時,要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并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負責組織對招標工程的安全驗收和鑒定。
第二十七條 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
1.承擔學校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
2.監督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執行,貫徹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指示精神;研究制定學校綜合性安全生產規章和協助制定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監督實施情況。
3.對學校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監督各職能部門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負責監督管理全校實驗室的安全生產工作。
4.監督檢查各單位安全生產隱患整改情況,對需學校協調整改的重大安全隱患,提出整改建議并報告有關校領導研究解決。
5.組織學校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各級各類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
6.監督落實師生員工勞動防護工作,負責有害健康工種和工傷的認定工作。
7.協助組織、指揮和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組織或參與對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工傷事故的統計、分析、報告。
8.對全校特種設備的安全運行實施監督管理,并做好年度檢測檢驗工作。
9. 物資采購過程中要審查供貨單位和物資的相關安全資質、安全證書;簽訂合同時,要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并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負責組織對所采購物品的安全驗收和鑒定。
10. 承辦學校交辦的安全生產工作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 財務處根據國家和上級規定,確保安全生產工作、安全技術改造和安全科技所必需的運行經費納入年度預算,并監督專款專用。要嚴禁勞動防護用品以任何貨幣形式替代實物發放。
第二十九條 審計室負責對全校安全生產技術改造相關經費使用情況的審計。
第三十條 基建處
1.對承包單位、基建承建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監督管理責任。
2.負責審查承包、承建單位的安全資質,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合同中要明確安全生產責任,對承包、承建單位的安全生產實施統一協調、管理。
3.根據“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落實對外用工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訓,嚴格執行特種作業、動用明火等規章制度。
4.確保新、改、擴建工程項目嚴格執行安全生產“三同時”規定,項目審批和驗收要符合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對新建設備設施,要協助使用單位落實相關人員培訓工作。
5.工程招標過程中要審查承包單位的相關安全資質、安全證書;簽訂合同時,要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并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負責組織對所招標工程的安全驗收和鑒定。
第三十一條 校工會
1.宣傳貫徹國家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方針政策,監督和協助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2.關心從業人員勞動條件的改善,反映廣大教職工有關安全生產的合理要求,向學校提出建議。
3.參與教職工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二條 后勤集團
1.對后勤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監督管理責任。
2.負責審查承包、承建單位的安全資質,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合同中要明確安全生產責任,對承包、承建單位的安全生產實施統一協調、管理。
3.根據“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落實對外用工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訓,嚴格執行特種作業、動用明火等規章制度。
4.確保新、改、擴建工程項目嚴格執行安全生產“三同時”規定,項目審批和驗收要符合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
5.后勤集團負責組織制定所屬單位的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規程,并對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監督管理責任。確保學校水、電、暖、交通車輛等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三條 校醫院
1.負責職業病防治工作。對從事有害健康工種人員,按規定進行定期或臨時性健康檢查,建立職業病和有害健康工種人員健康檔案。
2.負責做好安全生產事故中的人員搶救工作。
第三十四條 資產經營公司
1.學校資產管理工作中要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堅持安全第一的原則。
2.簽訂和審查合同時,要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并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3.資產經營公司對校辦企業的安全生產負全面監督管理責任,并與校辦企業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組織并督促各單位完善有關制度、組織安全檢查、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校辦企業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三十五條 新設部門應適時與學校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其他未列部門的安全生產職責比照本規定第七條和安全生產責任書中的條款執行;凡因機構調整,其安全生產職責隨調整后的職能履行相應職責。
第五章 院級單位職責
第三十六條 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和落實學校安全生產工作任務,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組織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全面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在本單位各場所、各危險點均應設立專(兼)職安全員崗,負責日常生產活動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條 制定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定期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對存在隱患及時整改。及時報告本單位安全生產狀況和存在問題,并提出改進建議。
第三十九條 積極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不斷提高師生員工的安全素質,確保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
第四十條 保證本單位設備設施的安全運行;落實特種設備、危險設施的安全負責人;對新建設備設施,及時落實相關人員的安全生產培訓工作。
第四十一條 對下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定期與下屬單位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
第六章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責
第四十二條 校安全生產督查員
1.安全督查員受學校聘任和委派,對全校的安全生產工作情況進行全面督查。
2.對違章違規行為或存在安全隱患的操作,當場予以制止和糾正;對存在的事故隱患,及時通報有關職能部門。
3.接到影響安全生產的違法違紀、違章違規情況的舉報,進行實地檢查,將檢查核實結果通報被舉報事項的所屬單位和學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4.對發現的問題,處理意見及整改情況做出書面記錄或留下影像資料,對需學校其它部門或單位協助進行整改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一并移交校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并責成處理。
5.對單位和個人的嚴重違章違規現象且不予整改的行為,對學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部門人員的工作不力的情況,直接向分管校領導報告。
第四十三條 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1.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學校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忠于職守,堅持原則,掌握安全生產管理知識,熟悉安全生產相關技術;對全校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3.按照學校和上級單位的要求進行實驗室安全生產檢查,發現違章操作,當場制止和糾正;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提出整改意見,對于重點隱患及時簽發整改通知書,督辦落實整改事宜。
4.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負責特種作業人員的培(復)訓監督管理工作,并監督檢查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5.及時報告安全生產事故,按照學校事故調查處理辦法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6.對學校安全生產工作進行調查研究,并提出建議,供學校決策參考。
第四十四條 院級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1.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落實學校布置的安全生產工作,并負責監督檢查實施情況;做好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記錄,做好安全生產相關資料管理工作。
2.參加學校安全生產會議和活動,及時報告本單位安全生產狀況和存在問題,并提出改進建議;指導本單位專(兼)職安全員開展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3.積極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協助學校有關部門,做好特種作業人員的培(復)訓工作,做到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
4.確保本單位設備設施的安全運行。對于特種設備、危險設施落實安全負責人,有效期屆滿前向學校主管部門提出定期檢驗要求,保證特種設備的按時年檢。對新建設備設施,要落實相關人員的培訓工作。
5.定期開展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檢查,及時糾正違章作業,對檢查出的安全隱患及時報告并組織整改。發現有危及師生生命安全或其他危險情況時,有權責令停止作業。
6.對本單位使用的房屋和大型設施進行改造、維修,須經基建、消防、安全生產、國有資產等職能部門審批后方可施工。
7.做好本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工作,指導職工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8.組織或協助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四十五條 各生產活動場所專(兼)職安全員
1.執行學校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完成上級部署的工作任務,掌握有關安全技術知識,做好本場所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及時反映本場所的安全狀況,提出改進安全生產工作的建議。
2.督促本場所從業人員遵守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切實做到不違章指揮,不違章作業,不違反勞動紀律。
3.協助開展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保證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監督從業人員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4.經常檢查本場所的安全設施及作業現場環境,檢查規章制度及警示標志是否齊全;發現事故苗頭及時制止并報告,直至隱患排除;發生事故,保護現場,參加或配合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七章 從業人員職責
第四十六條 從業人員指在我校從事教學、科研、生產、基本建設和后勤服務等活動的校聘各類人員。
第四十七條 從業人員應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在從業范圍內,履行工作場所和工作崗位規定的安全生產職責,對自己所在崗位的作業行為負直接責任。
第四十八條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作業前要檢查設備及配套設施的安全情況;完成作業后,必須清理設備和場地、切斷電源、氣源、水源、熄滅火種、關好門窗,確保安全后,方可離開作業場所。
第四十九條 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隱患,并向本單位安全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從業人員有權拒絕違章指揮。
第五十條 從業人員應對安全設施、儀器、儀表、工具和各種安全、保險裝置定期維護和檢修;發現設備有異常情況應立即報告,嚴禁設備設施帶故障運行。
第五十一條 從業人員應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特種作業人員經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操作資格證書后持證上崗。
第五十二條 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從業人員應及時報告,保護現場,并如實向事故調查人員提供情況。
第五十三條 外出從事生產活動的各類人員,根據屬地管理原則,遵守屬地單位及生產活動場所的安全生產規定。
第八章 安全生產措施與保障
第五十四條 學校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發展計劃,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定期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分析、布置、督促和檢查學校的安全生產工作,并保障安全生產的必要投入。
各主管部門須定期組織有關人員對本部門分管的工作進行安全檢查,對查出的事故隱患要責令專人落實,限期整改;發現重大、特大事故隱患的,要責令立即排除,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加強防范、嚴格管理,并及時上報。
第五十五條 從事生產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要建立健全教學、科研、生產經營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本單位需要的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安全管理人員,明確工作職責,保障安全投入,不斷改善勞動條件。
各單位必須根據自身的情況和特點,制訂相應的安全環保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張掛在醒目的地方,并嚴格執行。
第五十六條 實行各種形式的經濟承包時,承包合同中必須有保障勞動者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內容,并應明確規定各自應負的安全責任。
第五十七條 各單位的安全第一責任人、分管安全工作的領導、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必須接受安全教育、參加安全培訓,以具備安全管理和處理事故的能力。
各單位要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與其職業相關的安全教育培訓,勞動者必須按規定參加安全知識培訓。
特殊工種操作人員必須參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安全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法律、法規中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 勞動者有權拒絕執行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的作業要求,有權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以及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做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工會在發現行政方面違章指揮、強令從業人員冒險作業,或者教學、科研、生產經營過程中有明顯的重大事故隱患或職業危害時,有權提出糾正意見和改進建議。
第五十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要按國家有關要求進行安全預評價,并應具有相應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應當有技安、消防等部門參加。
第六十條 涉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設備、設施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
對高溫、輻射、噪聲、毒性、激光、粉塵、超凈等有害人體健康的場所和環境要加強監督治理和定期檢查。
各單位應提供和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教育和督促相關人員按規定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禁止勞動防護用品移作它用。
第六十一條 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和使用危險化學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定,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
第六十二條 進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性的教學、科研、生產、開發項目,從立項開始必須建立安全性評審制度。
第六十三條 積極推行安全生產科學管理,逐步建立完善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
第九章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第六十四條 學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對學校各單位和個人執行安全教學、科研、生產、經營、管理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十五條 安全監督檢查人員在履行監督檢查時,可進入有關單位以及教學、科研、生產、經營場所與事故現場,查閱有關文件和資料,詢問有關當事人員,但不得影響正常的教學、科研、生產、經營秩序。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安全監督檢查人員的檢查或調查。
第六十六條 安全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認真做好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章 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六十七條 各有關單位要針對可能發生的人身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的安全生產事故制定應急預案,經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審查后,報校長審批執行。
應急救援預案主要包括應急救援組織及其職責、應急救援啟動程序、緊急處置措施方案、應急救援組織的訓練及定期演練、應急救援設備器材的儲備和經費保障。
第六十八條 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當事人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及時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以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保護好事故現場,同時向上級主管領導和有關職能部門報告。有關人員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迅速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并按事故報告規定如實上報事故情況,不得隱瞞、謊報或故意拖延不報,不得破壞事故現場和毀滅有關證據。
第六十九條 事故處理依照政府規定的有關處理權限進行。
第七十條 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后要嚴格實施“四不放過”原則,即事故原因沒查清不放過、整改措施沒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沒受教育不放過、責任人員沒處理不放過。學校事故調查組由學校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保衛處、工會、人事處、紀檢監察辦公室等部門組成。
事故調查組應當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確定事故責任者,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并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七十一條 事故調查結束后,調查組應當提交《傷亡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書》。
第十一章 安全生產的獎勵與懲處
第七十二條 安全生產工作評比每年進行一次,由學校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組織評選,學校每年將撥出專項經費對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表彰和獎勵以“責任風險、壓力大小、人員多少”進行評比。
第七十三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集體或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1.按照本條例要求,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明確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職責、安全生產措施保障有力、定期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2.單位領導重視安全生產工作,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制度,全員切實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3.單位安全生產日常工作有計劃、有措施、有落實、有檢查、有總結。
4.在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傷亡事故、消除職業危害方面取得顯著成效或者有重大貢獻的。
5.在安全教學、科研、生產、經營、管理等方面取得科研成果、獲得上級部門表彰,或者提出切合實際、行之有效并被采納的合理化建議者。
6.發現事故征兆,及時采取果斷措施避免事故發生,或在事故隱患處置、事故搶險救護中表現突出的有功單位或個人。
7.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個人。
8.考核評比期間,單位所屬各類人員無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行為,未發生安全生產事件和事故。
獎勵方法:授予榮譽稱號和發給一次性獎金。
第七十四條 安全生產事件和事故處理的種類:
①書面檢查
②誡勉談話
③通報批評
④停止實驗、生產,進行安全整頓
⑤經濟賠償和經濟處罰
⑥暫停評優評獎資格
⑦行政處分
以上處理的種類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其中,經濟處罰的具體實施細則另行規定。
第七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為違規行為:
1.不認真落實有關職能部門和本單位下發的《安全檢查通報》和《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單》及其它安全生產隱患整改意見的單位和個人;
2.未按照有關職能部門和本單位的要求,限期采取整改措施和報告上級領導的單位和個人;
3.未經許可擅自啟用被封實驗室或設備的單位和個人;
4.對涉及職業危害因素或勞動安全危險設施的新、改、擴建項目沒有上報學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沒有做到職業衛生或勞動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而造成安全隱患的單位和個人;
5.不服從、不配合政府部門、學校職能部門、本單位等日常安全管理和檢查的單位和個人;
6.責任單位和個人未進行實驗室安全設施定期檢修和維護的;
7.未根據政府部門或學校監督管理部門和本單位的要求按時排查、消除安全隱患的單位和個人。
根據職責履行情況和情節,對上述行為相關責任人可采取的處理種類有:①-⑤類
第七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為嚴重違規行為:
1.由于違反國家各級部門和學校的有關規定,管理不到位、管理不善、操作失誤等原因,造成安全生產事件或輕微事故發生的。
2.因未履行安全職責,或發現安全隱患未及時有效整改和報告上級領導的,或接到相關報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從而造成安全生產事件或輕微事故發生的。
3.由于責任單位未進行實驗室安全設施定期檢修和維護,從而造成安全生產事件或輕微事故發生的。
根據職責履行情況和情節,對上述行為責任人可采取的處理種類有:③-⑦類
第七十七條
由于違反國家各級部門和學校的有關規定,管理不到位、管理不善、操作失誤、玩忽職守、失職瀆職,未履行安全職責或發現安全隱患未及時有效整改和報告上級領導,或接到相關報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以及責任單位未進行實驗室安全設施定期檢修和維護等造成安全生產一般及以上事故發生的,移送司法部門處置,并根據職責履行情況和情節,對上述行為責任人采取④-⑦類處罰。
第七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相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從重或加重處理。
1.同樣安全隱患問題一年內再次出現的。
2.針對嚴重違規違紀行為,學校下發隱患整改通知單后,仍不按期整改的。
3.針對可能造成人員傷亡事故的,經學校上級主管部門告知后,仍不整改的。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在年終安全生產考核評比中實施一票否決制。
1.學校下發的《實驗室安全檢查通報》中針對學院和個人提出的安全隱患,在一年內重復出現兩次及以上的。
2.對單位和個人提出的安全隱患,限期內仍未有效整改的或制定可操作性的整改方案的。
第八十條 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直接責任教師,依據學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一條 從事危險品科研人員,因違規造成一般及以上事故的,停止一切涉及危險品的科研實驗至少兩年。
第八十二條 凡違反本辦法造成經濟損失的,由各級責任單位和相關責任人賠償相應損失,賠償方案由學校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認定。
第八十三條 本條例所指的事故級別為: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1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五)輕微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輕傷,或者100萬元以下1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六)安全事件,是指造成3人以下輕傷,或者10萬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本條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八十四條 本條例由校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八十五條 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