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發【19871 14號《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中的有關規定,化學危險品包括七大類,即:1.爆炸物品;2.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3.易燃液體;4.易燃固體;5.自燃物質和透濕燃燒物質;6.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7.毒害品和腐蝕品。結合學校情況,特制定本目錄及安全管理規定。本目錄及安全管理規定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化學危險品有關安全管理規定;第二部分為常見化學危險品目錄。
第一部分 化學危險品有關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規定
第二章 化學品的安全儲存規定
第三章 劇毒物品的安全管理規定
第四章 氣瓶的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規定
本校教職工和學生工作中必須嚴格執行國發[1984]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兵總質[1992]181號《兵器工業易燃易爆科研、試驗安全管理規定》、《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學化學危險物品購買、儲存、使用、生產、運輸和銷毀的管理辦法》、《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學關于學生參加危險品實驗的安全管理規定》。
凡本校教職工和學生工作中必須遵守本辦法。
一、爆炸物品的采購和儲存
第一條 購買爆炸物品的單位和個人,由實驗室填寫《購買化學危險品審批表》審批表中需寫明藥品用途、品種、數量、剩余藥品的處理意見等內容。經所在的院(系、部、處、廠)主管安全的領導簽字同意后,分別由科研處(教務處、研究生院)、實驗室設備處、保衛處審核同意后報主管校領導審批,再經公安分局核準后并辦理有關手續,由使用單位采購。根據教學、科研需要嚴格控制采購量。
第二條 爆炸物品設專人采購,購買有出廠合格證明的產品,購回爆炸物品后立即與保衛處,校庫保管員及使用單位或人員對所購藥品按批準的品種、規格、數量及出廠合格證等進行驗貨,驗貨無誤后方可人庫。新購人的藥品先人學校西山火炸藥庫,建帳后再辦理領用手續。
第三條 學校各級爆炸物品庫房應設專(兼)職人員管理,爆炸物品采購員、押運員、保管員均需持證上崗。學生不得領取和保管爆炸物品。
所有爆炸物品均需存放在經保衛處批準的各級庫房內,未經保衛處批準的地方不得存放爆炸物品。各級爆炸物品庫房嚴禁超量儲存藥品,性質相抵觸的爆炸物品須分庫存放(爆炸藥品允許共存范圍見附表)。各級爆炸物品庫房均應建立爆炸物品的人庫、出庫登記制度,帳物相符,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并將制度置于庫內墻上。
二、爆炸物品的運輸
第四條 校內各單位和人員用藥,在經學校有關管理部門批準,公安分局辦理有關手續后由校內專用車領取爆炸物品,隨車押運人員不得少于叁人(保衛處、西山庫保管員、用藥單位各壹人)。
第五條 性質相抵觸的爆炸物品不準同車運輸,嚴格按批準量領取爆炸物品,領取藥品的車輛不準運載與取藥無關人員和貨物,取藥途中不準辦理與取藥無關的事項。
三、用炸物品的使用和銷毀
第六條 未經學校批準的實驗室不得使用爆炸物品。使用爆炸物品的實驗室須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序的操作規程,并將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序操作規程置于實驗室內墻上。
第七條 凡新建、改建、擴建或將原有房間改做爆炸物品實驗室的,使用前必須經保衛處、實驗室設備處等有關部門同意并報公安分局批準后投入使用。
第八條 使用爆炸物品的實驗室必須嚴格執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當教學、實驗、科研等項工作與安全發生矛盾時,必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對不具備確保人身安全的教學、實驗、科研不準進行。
第九條 使用爆炸物品的實驗室,對安全性能已知的藥品每次用藥量由院安全管理專家組根據各實驗室的條件核定,對安全性能不了解的爆炸物品或合成品,要考慮各種可能出現的問題并制定防護措施和應急辦法,嚴格控制用藥量,對起爆藥用藥量不能超過1克?發射藥不能超過5克,炸藥不能超過5克。
爆炸物品的干混都應有安全隔離防護措施。
第十條 爆炸物品的加熱烘干,要確定安全加熱溫度,不得圖省事超溫加熱,定時記錄干燥溫度。加熱烘干應使用水(油)浴烘箱(烘箱要有接地保護),不允許用電熱器、電烘箱等直接電熱系統加熱。
禁止在同一烘箱內同時干燥一種以上藥品或將藥品放在紙上等易燃物上一同送人烘箱進行干燥,嚴格控制烘干藥量,干燥藥品時人員不準脫崗,干燥后的藥品要輕拿輕放,確保安全。
第十一條 爆炸物品實驗時應至少有兩人在場,一個人不準獨立進行爆炸物品的實驗。實驗室應定員管理,與實驗無關人員,未經同意不得進人爆炸物品實驗室。
第十二條 嚴禁核內各單位和人員未經批準私拿、私用、贈送、轉讓、轉買、轉借爆炸物品,校內各火、炸藥專業之間轉讓、轉借爆炸物品也須經校保衛處、實驗室設備處批準。嚴禁將爆炸物品轉借非火、炸藥專業實驗室使用。
第十三條 嚴禁將含有爆炸物品的廢液、廢渣排人下水道,實驗中產生的廢藥、液要在指定的地點經院(系)領導批準后處理,廢藥處理須兩人同時在場并配備消防器材。庫內爆炸物品的報廢、銷毀要經校內有關職能部門同意,報主管校領導和公安分局批準銷毀.
第二章 化學品的安全儲存
化學試劑可按危險性與非危險性加以分類。但危險與非危險有時也很難截然劃分,在一般情況下不是危險的物質,在某些條件下這些物質本身或它的雜質也可以能成為危險或有害物質。有的危險物質,即易燃、易爆而又是有毒的,例如二硫化碳,它的閃點極低(一40℃)而蒸氣壓力壓高,在28℃時能產生400毫米汞柱的蒸氣壓力,若與空氣或氧氣混合,能形成爆炸混合物,而它的蒸氣又是極毒的。苯也是這樣一種試劑。特對各類危險品的安全存放條件作如下規定。
第一類 易燃液體(易燃類)這類液體極易揮發成氣體,遇明火即燃燒。一般閃點在 77 T(25℃)以下的液體均列人易燃類,常見的閃點在 25 T(一4℃)以下者有:石油醚、氯乙烷、滇乙烷、乙醚、汽油、二硫化碳、縮醛、丙酮、苯、乙酸乙酯、乙酯甲酯等。閃點在 77 T(25℃)以下的有:丁酮、甲苯、甲醇、乙醇正和異丙醇、二甲苯、醋酸丁酯、醋酸戊酯、三聚甲醛、毗院等。
對這類試劑的存放要求陰涼通風,理想的存放溫度為一4~4℃。一般情況問點在 77 T(25℃)以下的,最高室溫不得超過 30℃,并且要同其他可燃物和易發生火花的器物隔離放置。
第二類 劇毒性危險品(劇毒類)專指消化道侵人小量即能引起中毒致死的試劑,生物試驗半數致死量(LD5。)在50毫克/公斤以下者稱為劇毒物品,如氰化鉀、氰化鈉、及其它劇毒氰化物,三氧化二砷及其它劇毒砷化物,升汞(二氯化汞)及其它劇毒草汞鹽,硫酸二甲酯,某些生物堿等。存放處要陰涼干燥,與酸類隔離并應專柜加鎖。
第三類 強腐蝕性危險品(強蝕類)指對人體皮膚、粘膜、眼、呼吸氣官及金屬等有極強的腐蝕性的液體和固體而言,如發煙硫酸、硫酸、發煙硝酸、鹽酸、 烯基乙炔及其他可聚合的單體、過氧化氫、氫氧化鉸等。存放的理想溫度要求10℃以下。
一般有機藥品類均要求存放處陰涼通風,理想溫度在25℃以下,存放料架可用開放式,使少量揮發性氣體容易排除出去以保證安全;為防止灰塵,料架必須定期清理。
對其他的一般無機藥品,可按元素周期系類族或無機物分類氧化物、酸、堿、鹽排列存放,要求陰涼通風,理想溫度在30℃以下。
第三章 劇毒物品的安全管理規定
為加強校內各單位和人員使用劇毒物品的安全管理,確保校園和人民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一、總 則
第一條 劇毒品是指少量侵入機體,短時間內即能致人、畜死亡或嚴重中毒的物質。
第二條 劇毒品分級;
A級劇毒品——具有非常劇烈的毒害危險,無明顯顏色、氣味、易被用于投毒破壞的,具有遇火燃燒、爆炸、催淚等危險性質,易引起治安事故的。
B級劇毒品——具有嚴重的毒害危險,可能引起治安事故的。
無機A級劇毒品72種;B級劇毒品102種;有機A級劇毒品130種;B級劇毒品221種,總計525種化學劇毒品,均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規定(劇毒品清單見第二部分第十章)。
第三條 各單位和人員工作中使用劇毒品時必須嚴格執行國發〔1987〕14號《化學危險物品管理條例》、勞動部發〔1996〕423號《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規定》和《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學保衛處關于嚴格控制毒品使用的幾項規定》。
二、劇毒品的采購及管理
第四條 凡需購買劇毒品的單位和人員,寫出申請報告,報告中需注明所購劇毒品的用途、名稱、數量、存放地點,經所在院(系)主管安全的院長(主任)簽字同意后,經保衛處審核,由實驗室設備處采購人員到公安分局辦理有關于手續后到指定的化學試劑商店購買。
第五條 劇毒品采購人員需持證上崗。
第六條 使用單位對購人的劇毒品,要認真核對,確定無誤后,存人保險柜內。儲存劇毒品的保險柜要與酸類藥品和其它易燃易爆化學品保持安全距離。
第七條 采購人員每次須按批準的數量、品種購買劇毒品,直接發給用戶,用戶需有兩人同時在發料單上簽字,并將單據保留備查。劇毒品運輸需使用校內車輛,不得攜帶劇毒品乘坐公共汽車。
第八條 使用劇毒品的單位和存放地點必須經保衛處批準,劇毒品必須存放在專用保險柜內,使用劇毒品單位須設專(兼)職保管員,有條件的實驗室要雙人雙鎖保管,學生不得保管劇毒品。
三、劇毒品的使用
第九條 嚴禁將劇毒品私自轉讓、出售、贈送他人。
第十條 使用劇毒品要配備專用防護用品和工具,盛裝、攪拌劇毒品的工具不得挪做它用并妥善保管。
第十一條 使用劇毒品的房間應安裝有效的通風設備,使用中加強室內通風。
第十二條 使用劇毒品的單位要認真做好領用記錄,剩余的劇毒品要及時存入保險柜內。學生使用劇毒品時指導教師不準脫崗。
第十三條 使用劇毒品產生的廢藥、液要收集起來由教職工保管好,在適當時間學校有關部門將與公安局聯系統一上交處理。不得將劇毒品廢藥、液隨意存放或排人下水道。
四、附則
第十四條 違反本管理規定,或造成安全事故的,學校將視情節輕重和責任大小給予事故單位或責任人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的將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章 氣瓶的安全管理規定
一、儲存要求
1.各類氣瓶人庫及抬往使用地點時不得敲擊、碰撞、拋擲、滾滑。搬運時不要把瓶閥對準人身體。
2.氣瓶應族緊瓶帽,氣瓶應套上兩個防震圈。乙炔氣瓶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橫臥地面滾動。
3.氣瓶庫內不得有熱源,嚴禁明火,滿裝氣瓶不得在陽光下曝曬,也不宜長期雨淋。夏季氣瓶庫內應有降溫措施。
4.氣瓶應通風良好,以免氣瓶滲漏時氣體在庫內積聚不散,發生危險。
5.氣瓶應直立存在,妥善固定。
6.有毒氣瓶或裝介質互相接觸后能引起燃燒爆炸的氣瓶,必須分室存放。例如:
①氫氣瓶與氧氣瓶,滲漏時形成氫氧混合氣體,極為危險;
②氫氣瓶與氯氣瓶,滲漏時形成氫氣與氯氣的混合物,遇光即發生爆炸;
③氯氣瓶與氨氣瓶,滲漏后氯與氨反應產生氯化鉸煙霧,并可能產生易爆的氯化氮。
7.氣瓶與其它化學品不得任意混放,(參照實驗室設備處文件匯編)
8.氧氣瓶嘴、瓶身嚴禁油類污染。如有油漬,應立即擦拭干凈,否則不得人庫或存放于使用地點。
二、常用氣瓶漆色
氣瓶外的漆色有嚴格規定,以防誤充、設用,發生危險。我校各項工作中常用氣瓶的漆色、字色、色環如下表所示。(參照實驗室設備處文件匯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