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環境保護管理,防治各類污染,改善校園環境,保障師生員工身體健康和教學、科研順利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及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具體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我校教學、科研、生產及生活活動中產生的水、氣、聲、渣、輻射等污染因素的環境保護管理。
第三條 實驗室設備處是對我校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四條 各學院和相關部門必須將環境保護工作納入計劃,采取相應的對策和措施,加強管理,確保各項環保指標符合環保部門有關要求。
第五條 涉及產生油污和醫療廢水、鍋爐廢氣、灶臺油煙、生活垃圾、生物垃圾、餐櫥垃圾以及使用化學品、生物制品、射線裝置、產生噪聲等對環境影響顯著的材料及儀器設備的學院和部門應結合自身情況制定本部門的環境保護管理文件,對污染物排放進行控制,發現不符合項應及時采取糾正措施,并將管理文件和相關記錄存檔,接受檢查。良鄉校區和西山實驗區按照屬地管理和延伸管理的原則,全面做好校區的環境保護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管,確保校區各項環保因素達標。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
第六條 校區內的生活污水經市政管網排入城市污水處理廠統一處理;教學、科研、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棄油污、工業廢料及食堂、餐廳產生的廢動植物油等造成環境污染的物質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須集中收集后依法單獨處理。
第七條 使用化學試劑的單位應嚴格執行《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學廢棄化學試劑處理管理規定》,嚴禁直接排入下水道。
第八條 校醫院廢水投放含氯消毒液后經市政管網排入城市污水處理廠統一處理,涉及產生各種廢棄生物制品的單位需將廢棄物收集后委托資質單位單獨處理,不得直接向環境排放。
第三章 大氣污染防治
第九條 學校鍋爐房應使用符合要求的燃料,司爐工應嚴格按規程操作,應保證鍋爐煙氣達標排放。
第十條 食堂及餐廳要安裝油煙凈化裝置并定期維護,膳食部和餐廳出租單位應確保食堂及餐廳的油煙達標排放。
第十一條 全校各部門以及各學院要配備、使用符合國家和北京市排放標準的機動車。
第四章 固體廢棄物污染防治
第十二條 校區內的生活垃圾應統一收集、日產日清,并委托資質單位處理,食堂及餐廳的餐櫥垃圾凈化處理后向外排放。
第十三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嚴格執行《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學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嚴禁直接向環境排放。
第十四條 校醫院醫療廢棄物應執行《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國務院380號令),統一收集、妥善存儲,由資質單位及時運輸、處理。
第五章 物理污染防治
第十五條 鍋爐房風機應設置在密閉空間內,防止對周圍環境產生噪聲影響。
第十六條 各學院和相關部門在安裝、調試、操作儀器設備時,應按照操作規程進行,防止因操作不當引起的突發性噪聲。
第十七條 在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學校項目管理部門負責對施工單位防塵、降噪措施的監管,執行《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辦法》和《建筑施工廠界噪聲限值》(GB12523-90)中的規定。
第十八條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學院和部門應嚴格執行《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學放射防護管理規定》。
第六章 建設項目污染防治
第十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遵守《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國務院253號令,1998)的規定,對可能產生環境污染的項目提出環境影響評價書(表)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七章 環境監測
第二十條 各學院和相關部門應積極配合環保執法部門與實驗室設備處對各種環保污染物的監督檢查,依照有關要求,提交污染物排放檢測報告。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凡違反本制度的部門和(或)個人,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并視具體情節,給予經濟處罰和校規校紀處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如有與國家及上級單位頒布的法律法規矛盾之處,以國家及上級單位頒布的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由實驗室設備處負責解釋。
2017年7月31日
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學版權所有 - 粵ICP備16056390號 - 粵公網安備4403070200252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