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學校師生在實驗室教學科研過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國家財產安全,進一步規范實驗室的安全管理工作,避免發生安全事故,特制訂本條例。
第一條 實驗室人員安全職責
(一)實驗室要按照各學院、中心簽訂的“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學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書”的要求,本著“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本單位的安全管理責任,實驗室主任是實驗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實驗室的安全工作。
(二)各實驗室設置一名兼職安全員,協助實驗室主任完成本室的日常安全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學校的實驗室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對違反各項規章制度的現象及時制止并報告實驗室主任,對實驗室安全隱患及時匯報并采取相應措施。
(三)實驗室安全負責人在日常工作中必須經常性地對師生員工開展安全教育,敦促落實實驗室防工傷、防火、防爆、防盜、防污染等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要求有關人員遵守實驗操作規程,切實保障人身與財產安全。
(四)在實驗室工作的師生要嚴格遵守實驗室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聽從實驗室主任和安全員的監督、檢查和指導,確保實驗室的安全和環保。
第二條 實驗室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一)實驗室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及學校有關安全生產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并在實驗室管理工作中形成安全運行保證措施。
(二)各實驗室要結合學科專業特點,制定必要的安全管理執行細則。
(三)對于易造成職業病危害和人身傷害的儀器設備和操作工藝,制定必要的安全操作規程。
第三條 危險品安全管理
(一)對于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它危險品,在購買、運輸、儲存、保管、使用和銷毀各環節必須嚴格強化安全管理,在貫徹執行國家和學校有關法規制度的基礎上實施各環節專人負責制。
(二)對于設有易燃、易爆氣體的實驗室,要經常檢查氣體管道、接頭、閥門及器具是否泄漏,最好配備檢測與報警裝置。
第四條 特種儀器設備管理
(一)對于壓力容器、起重機械、放射性儀器等特種設備,在購置、使用、轉移、處置各環節要執行國家和學校有關規章制度,履行法定的審批手續,按規定進行設備年檢,特種作業人員必須進行崗前培訓,操作證書齊全后方可上崗。實驗室設備處技安環保科負責組織審核和報批工作。
(二)高壓氣瓶使用者應當嚴格按照有關安全使用規定正確使用氣瓶;不得對氣瓶瓶體進行焊接和更改氣瓶的鋼印或者顏色標記;對于使用乙炔、氫氣、氧氣等特殊性質的氣體,要制定安全操作規程,嚴格落實各項安全措施。
(三)重型儀器設備安裝必須考慮樓板的承重能力,一般安裝在首層。
第五條 實驗室環保衛生
(一)嚴格遵守國家和學校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不得隨意排放廢氣、廢水、廢物,化學實驗室應配置廢液收集桶,廢棄化學藥品必須集中放入廢液收集桶,以便統一處理。
(二)實驗室內物品擺放整潔有序,不得放置與實驗內容無關的其它物品。廢紙箱、舊書籍、舊報紙、舊木家具等易燃物品一律不得擺放在實驗室內。
第六條 實驗室用電安全
(一)實驗室內用電必須保證安全,嚴禁私拉亂接電線,嚴禁超負荷用電,對于老化的電路要及時改造。
(二)要警惕實驗室內發生電火花或靜電,尤其在使用可能構成爆炸混合物的可燃性氣體時,更需注意。
第七條 實驗室消防安全
(一)在實驗室內、過道等處,必須配備消防器材,按主要火險隱患配齊各類滅火器,專人負責,妥善保管,定期檢查。
(二)實驗室內嚴禁吸煙,嚴禁使用明火取暖。需要使用明火進行實驗的場所,必須經過學院主管副院長和實驗室負責人審批后方可實驗。
第八條 其它注意事項
(一)實驗室房屋裝修方案必須經過實驗室設備處和后勤管理辦公室審批后方可施工。
(二)實驗室承攬校外的教學、科研和生產任務,在簽訂協作合同的同時必須明確安全責任,制訂安全措施。
(三)堅持定期巡查和日常檢查制度。安全主管部門定期檢查實驗室的安全狀況,對發現的安全隱患及時提出限期整改意見;實驗室必須認真及時整改。實驗室在日常檢查工作中,要注意危險品的保管,長時間無人情況下關閉電源、水源、氣源,檢查門窗是否關好等情況。
(四)各實驗室發生安全事故必須按規定及時上報院領導及校有關管理部門。對可能的突發事故各實驗室應建立預案,一旦事故發生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第九條 獎懲辦法
(一)對嚴格遵守實驗室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確保實驗室安全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學校將予以表彰和獎勵。對違犯學校各項安全制度和實驗操作規程、玩忽職守、造成各類事故,學校將按有關規定追究事故責任者與領導的責任,并給予相應的處理。
第十條 本條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十一條 本條例由實驗室設備處負責解釋。
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學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