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增強全校師生員工愛護實驗室儀器設備的責任感,保證實驗室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辦法。
一、損壞丟失儀器設備的范圍及賠償標準
1. 不聽指揮,不遵守操作規程或不按規定要求,工作不認真、失職造成儀器設備損壞者,賠償儀器設備損壞值的50~100%;
2. 未經實驗室負責人批準,擅自動、用、拆、改儀器設備,造成儀器設備損失者,賠償儀器設備損壞值的50~100%;
3. 保管不當,搬運不慎,領發、外借造成儀器設備損壞、丟失者,賠償儀器設備折舊值的30~80%;
4. 尚未了解儀器設備的性能及使用方法,輕率動用儀器設備,造成損壞者,賠償儀器設備損失部分的10~30%;
5. 對于本實驗室內一些生活物品(如:照相機、攝像機、放像機等)非因公攜帶外出發生損壞丟失者,按實物的原有價值進行賠償。
二、在正常使用中出現損壞,經鑒定確屬儀器設備本身問題或壽命問題,可不追究使用者責任。
三、屬于幾個人共同負責造成的儀器設備損壞丟失,應根據各人責任大小和表現情況,分擔賠償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