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學學生申訴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保證學校處理行為的客觀、公正,規范學生校內申訴處理程序,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參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第41號令)等相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申訴,是指學生對學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處理決定存有異議,要求予以變更或撤銷。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學校正式注冊接受學歷、學位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已經入學報到,尚處在學籍審查期的新生,留學生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條 學生提出申訴應當依法依規、嚴肅、認真、誠實。
第五條 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應當公開、公正、實事求是、有錯必糾。
第六條 學生對于同一處理決定的申訴,以一次為限。
第二章 申訴處理的機構和程序
第七條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稱申訴委員會),是學校處理學生申訴的機構。
第八條 申訴委員會由以下人員組成:
(一)校領導1人;
(二)學校辦公室、監察審計部、學生工作部、學術事務部、科研事務部、條件保障部、組織人力資源部等部門負責人各1人;
(三)教師代表1人,由組織人力資源部負責推薦;
(四)本科生和研究生代表各1人,由學校學生會負責推薦;
學校視需要,可以聘請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的專家參加申訴處理工作。
申訴委員會委員不得同時擔任學生紀律處分委員會委員。
第九條 申訴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2人。主任由主管紀檢、監察工作的校領導擔任;副主任由主任推薦,經委員會全體委員表決過半數通過。主任負責全面協調委員會工作,主持召開委員會議,副主任協助主任開展工作。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時,可以委托副主任代行主任職責。
第十條 申訴委員會根據申訴涉及事項的輕重、繁簡、難易程度,依照回避原則,組織不少于5名的與申訴事件無利害關系的委員對學生申訴進行復查。
申訴委員會會議成員人數必須是奇數。
會議議決事項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出席會議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贊同方能通過;票決結果應在當次會議結束之前向出席的委員公布。
第十一條 申訴委員會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學生工作部。
辦公室負責接收、審查、受理申請書,通知當事人參加聽證,派員擔任審議記錄,起草會議紀要,制作并送達申訴決定書,保管申訴卷宗等。申訴委員會辦公室受申訴委員會委托有權要求相關部門對申訴過程中的審核調查工作予以協助和配合。
第三章 申訴的受理
第十二條 學生對學校給予其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的,有權就該處理或處分決定提出申訴。收到處理或處分的學生本人可以授權委托代理人代為提出申訴。
第十三條 學生對學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處理或處分決定存有異議,須自決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出申訴,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學校將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十四條 學生提出申訴時,應當向辦公室遞交申訴申請書,并附上學校作出的處理或處分決定(復印件)。
申訴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訴人的姓名、學號、專業、班級、聯系電話、通訊地址及其他基本情況;
(二)申訴的事項、理由及要求;
(三)相關的證據材料;
(四)提出申訴的日期。
學生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訴的,應當提交其本人和受委托人親筆簽字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人姓名、學號、專業、班級,受托人的姓名、年齡、職業、工作單位、聯系方式、住址、委托事項和權限、簽字日期。
第十五條 對學生提出的申訴,辦公室應當在接到書面申訴申請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區別不同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一)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同時告知申訴人。
(二)申訴材料不齊備或理由不充分,限期補正。過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訴。
第十六條 申訴受理的條件:
(一)申訴人認為原處分或處理決定適用規定錯誤的;
(二)申訴人認為原處分或處理決定程序不符合規定的;
(三)申訴人提出原處分或處理決定認定的事實不清或有新的證據證明原決定認定事實錯誤的;
(四)申訴人認為原處分或處理決定裁量不當的。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訴申請不予受理:
(一)超過規定的申訴期限的;
(二)申訴人或申訴事由不符合第十六條規定的;
(三)申訴人對已經復查作出結論的處理或處分決定再次提起申訴的。
第十八條 對決定予以受理的申訴,申訴委員會應當自決定受理申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對申訴的處理決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內作出結論的,經學校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個工作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行有關決定。
對于不予受理的申訴申請,申訴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書面告知申訴人,并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四章 申訴的處理
第十九條 申訴委員會應以召開聽證會審查為原則,書面審查為例外。
采取書面審查方式的,申訴委員會也應對相關當事人進行詢問,開展必要的查證。
申訴委員會決定采取聽證會方式進行調查的,應按照聽證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
第二十條 申訴委員會根據申訴人或其代理人的請求,或認為應該實施聽證的,可實施聽證程序。對當事人沒有請求的聽證,在實施聽證前應征得申訴人或代理人同意。
第二十一條 申訴人委托代理人參加聽證的,應向申訴委員會出具書面委托書。
第二十二條 聽證由申訴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負責主持;申訴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因故無法參加會議的,由主任指定申訴委員會委員擔任主持人。
申訴委員會委員是涉及處理或處分決定的相關部門工作人員的,不得擔任聽證主持人。
第二十三條 聽證主持人就聽證活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參加人員;
(二)決定聽證的延期、中止或者終結;
(三)詢問聽證參加人;
(四)維護聽證秩序,對違反聽證秩序的人員進行警告,對情節嚴重者可以責令其退場。
第二十四條 聽證主持人在聽證活動中應當公正地履行主持聽證的職責,保證當事人行使陳述權、申辯權。
第二十五條 參加聽證的當事人和其他人員應按時參加聽證,遵守聽證秩序,如實回答聽證主持人的詢問,依法舉證。
第二十六條 聽證會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核對申訴人,宣布聽證事由,宣布參加聽證的人員名單及職務;
(二)告知申訴人有關申訴的權利和義務,詢問申訴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三)作出處分或處理的學校相關部門派員就有關事實和依據進行陳述;
(四)申訴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就事實、理由、證據或依據進行申辯,并可以出示相關證據材料;
(五)經聽證主持人允許,聽證參加人可以就有關證據進行質問,也可以向到場的證人發問;
(六)有關當事人作最后陳述;
(七)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二十七條 申訴委員會經復查,應當區別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下列處理:
(一)事實清楚、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理或處分適當的,維持原決定。
(二)認為作出處理或處分的事實、依據、程序等存在不當的,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處理或處分決定的復查意見,制作《申訴處理決定書》,要求相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門會議作出決定。
第二十八條 《申訴處理決定書》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申訴人的姓名、(原)學號、(原)專業、(原)班級、和其他基本情況;
(二)申訴的事項、理由和要求;
(三)原處理或處分決定所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有關規定;
(四)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有關規定;
(五)申訴復查結論;
(六)作出結論的日期;
(七)對復查決定有異議向廣東省教育行政部門提起申訴的期限及未在申訴期內提起申訴的后果。
第二十九條 《申訴處理決定書》應當在決定作出后的10個工作日內送達申訴學生本人,并由其本人在送達回執上簽收。如本人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10個工作日,即視為送達。
第三十條 在未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前,學生可以撤回申訴。要求撤回申訴的,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訴委員會或辦公室在接到關于撤回申訴的申請書后,終止申訴程序。
第三十一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廣東省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部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