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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學學生紀律處分條例

作者:    發布時間:2023-11-21    閱讀次數:

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學學生紀律處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和生活秩序,優化人才成長環境,形成優良的校風、學風,教育廣大學生遵紀守法,促進學生健康成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本文涉及的法律法規,如無說明,均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冊接受學歷、學位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已經入學報到,尚處在學籍審查期的新生,港澳臺僑學生,留學生等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學生在校內有違紀行為的,依據本條例給予相應處分。學生在校外參加學校組織的教學實習、考察、社會實踐等活動中有違紀行為的,參照本條例給予相應處分。

第四條 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批評教育與違紀處分相結合原則、學生申訴保障原則。

第二章 處分的種類和運用

第五條 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無中國教育部學籍者,終止其接受學位教育資格,并責令離校,下同)。

第六條 受處分的期間為:

(一)警告:6個月;

(二)嚴重警告:6個月;

(三)記過:12個月;

(四)留校察看:12個月。

第七條 處分期間休學的,處分期中斷,復學后處分期繼續計算;處分到期日晚于畢業離校日的,其處分期限截至畢業離校之日。

第八條 學生有違反學校有關規定的行為,但情節輕微不足以給予紀律處分的,應由學生所在系(中心)給予批評教育,并書面報學生工作部備案。批評教育包括口頭批評、書面警示和通報批評等方式。

第九條 學生違反校規校紀,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從輕處分:

(一)情節輕微;

(二)屬于初犯,能主動承認錯誤,如實交待錯誤事實,檢查認真深刻,確有悔改表現;

(三)確系他人脅迫或誘騙,并能主動揭發,認錯態度好;

(四)其他可以從輕處分的情形。

第十條 學生違反校規校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分:

(一)造成嚴重后果;

(二)故意隱瞞、歪曲或捏造事實,妨礙有關部門、單位調查;

(三)對有關人員打擊報復、威脅或恫嚇;

(四)在校期間曾受過一次處分,再次違紀;

(五)拒不承認錯誤;

(六)同時有兩種(含)以上違紀行為;

(七)違紀群體中的為首者、組織者、策劃者、煽動者;

(八)伙同校外人員,違反法律法規、校規校紀;

(九)造成人身傷害,不積極施救或不及時支付相關治療費用和賠償的;

(十)其他應予從重處分的情形。

第十一條 凡受紀律處分者,同時給予以下處理:

(一)獲得表彰、獎勵或助學貸款、助學金的,由學生紀律處分委員會討論決定是否停發或收回;

(二)已擔任助管、助教、校內實習崗位或擔任黨團支部、班級、學生組織、學生社團等骨干職務的,予以撤銷;

(三)因學術不端行為受到紀律處分的,撤銷(或者按規定程序提請頒發、授予機構撤銷)學術、品行相關獎勵、榮譽稱號及證書等;

(四)在處分期內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的資格(包括獎學金、榮譽稱號、研究生三助崗位、助學金等的申請資格)相應取消,處分期跨兩個學年度的學生,在兩個學年度內均取消相應資格;

(五)依照學校相關規定需對受處分者進行剝奪或限制的其他權益。

第三章 違紀行為和處分

第一節 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違反法律的行為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破壞中俄友誼,破壞國家間合作共贏局面的;

(四)煽動民族分裂、民族歧視的;

(五)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六)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七)違反本辦法或學校其他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八)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九)在校期間兩次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第三次違紀按規定應當給予處分的。

第十三條 對雖構成刑事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違紀情形,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學生在境外違反所在國家、地區的法律的,學校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理或者處分。

第十四條 對于尚在學籍審查期的新生,有符合第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二節 侵犯人身權利的行為

第十五條 尋釁滋事、打架斗毆的:

(一)雖未動手打人,但用言詞侮辱或其他方式觸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動手打人未造成傷害后果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致他人傷者,視其傷害程度,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策劃、慫恿他人打架斗毆,未造成打架后果者,視其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視其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毆事態發展者,視造成后果的程度,給予嚴重警告、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五)打架后,繼續糾集他人報復或尋釁鬧事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六)持械打架者,視其情節、后果,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七)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視其情節、后果,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八)打群架者,視其情節、后果,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六條 對檢舉人、揭發人實行恐嚇、威脅、打擊報復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七條 以各種方式恐嚇他人、威脅他人安全、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八條 對他人、組織進行侮辱或誹謗,侵害他人、組織合法權益的,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經教育不改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十九條 通過語言、文字、行為等方式對他人進行性騷擾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節 侵犯公私財產的行為

第二十條 有下列侵犯公私財物行為之一,被依法免予刑事處罰或未受公安部門處罰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一)偷竊、騙取、搶奪、侵占公私財物的;

(二)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

(三)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

(四)破壞公共設施的。

第二十一條 明知是贓物而窩藏、銷毀、轉移或買賣者,被依法免予刑事處罰或未受公安部門處罰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二條 擅自倒賣或非法轉讓學校科技成果的,視其情節、后果,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四節 違反教學、科研紀律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在課堂教學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一)找他人替代或替代他人參加課堂教學活動的;

(二)頻繁使用手機、電腦等電子設備處理與課程無關內容,嚴重影響課堂氛圍且不聽勸阻的;

(三)因聊天、飲食、頻繁出入課堂、大聲喧嘩等行為影響教學秩序且不聽勸阻的。

(四)其他影響課堂教學秩序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違反課程學習紀律情形之一的,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一)課程作業抄襲的;

(二)課程實驗報告抄襲或者數據造假的;

(三)期中、期末課程論文抄襲的;

(四)使用人工智能工具而非本人撰寫課程作業、實驗報告及課程論文的;

(五)其他弄虛作假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違反學術道德,弄虛作假,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等情形之一的,視其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一)未參加研究或創作而在研究成果、學術論文上署名,未經他人許可而不當使用他人署名,虛構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并未注明他人工作的;

(二)在申報課題、成果、獎勵和申請學位等過程中提供虛假學術信息的。

(三)其他經學校學術委員會認定的學術不端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篡改、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學術成果和實驗數據的,情節嚴重的;

(二)偽造科研數據、資料、文獻、注釋及偽造專家鑒定、證書及其他有關學術能力證明材料,或者捏造事實、數據、編造虛假研究成果的,情節嚴重的;

(三)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情節嚴重的;

(四)代寫、買賣學位論文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違反考試紀律但尚未構成作弊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一)考試進場時間結束以后不聽勸阻強行進入考場的;

(二)旁窺、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三)未經監考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四)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五)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草稿紙等考試用紙私自帶出考場的;

(六)交卷后私自修改答卷的;

(七)交卷后仍在考場或者監考人員禁止的范圍內逗留、喧嘩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八)其他違反學校有關考試工作規定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考試作弊情形之一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一)未經允許,考試開始后在課桌、座位、身體等處放置書籍、筆記、紙條、復習材料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或者攜帶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進入考場的;

(二)未在監考人員指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中交頭接耳,偷看他人試卷或草稿紙,或主動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的;

(四)未經允許擅自傳遞、交接、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或其它物品,或者強拿他人試卷、草稿紙的;

(五)考試過程中,利用上廁所等機會在考場外偷看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與他人交談有關考試內容,或者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返回考場的;

(六)考試過程中,未經同意擅自使用電子記事本、計算器、手機、平板電腦、電子手表、電子手環等電子設備的存儲功能或檢索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七)考試過程中抄襲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學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違法違規獲得試卷、答卷或者故意隱匿、毀棄他人試卷、答卷的;

(十)其他違反考場紀律,構成考試作弊行為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考試作弊情形之一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一)參與組織實施三人以上作弊的;

(二)協助、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再次考試作弊的;

(四)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與外界聯系進行作弊的;

(五)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六)其他情節惡劣的嚴重作弊情形。

第二十九條 學生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發生違紀作弊的,可參照本條例第二十六至二十八條處理。

第三十條 學生無故不參加學校組織的教育教學活動者,在一學期內視時間長短給予相應處分:

(一)一學期累積達10學時或未經批準連續不參加教育教學活動達2天的,給予警告處分;

(二)一學期累積達15學時或連續不參加教育教學活動3-6天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一學期累積達35學時或連續不參加教育教學活動7-10天者,給予記過處分;

(四)一學期累積達55學時或連續不參加教育教學活動11-13天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一學期累積達70學時或連續不參加教育教學活動14天以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對于僅有實踐、實習要求等不安排課程的學期,每天按5學時計算。

第五節 其他破壞社會、學校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參與傳銷、非法組織、封建迷信活動,從事或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和社會公德的活動者,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二條 組織或參與非法宗教活動、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惡劣影響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三十三條 違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者:

(一)違章用電用火,造成安全隱患者,視情節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對屢教不改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二)違章用電或其他違章行為造成火警、火災事故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因過失引起火災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四)挪用消防設施、器材和標志,占用和阻塞消防通道或違反其他防火規定者,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損害學校聲譽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處分:

(一)未經允許,公開在招牌、廣告、海報、文件等有關宣傳材料上使用學校的名稱或標識,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未經允許,以學校、部門等機構或學生組織等名義對外發布公告、新聞,或作出不負責任承諾,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未經允許,以學校、部門等機構或學生組織等名義在社會上參加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有其他損害學校聲譽的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三十五條 在學校管轄的學生公寓私自留宿外人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出租宿舍床位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并追繳非法所得;在宿舍內留宿異性或在異性宿舍留宿者,視其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有其他嚴重違反道德規范和社會風紀行為并造成不良影響的,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六條 在學校各類評比、表彰、獎助學金評定等評選和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七條 違反保密規定,泄露國家秘密或有關保密對象的,視其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八條 利用計算機及網絡等手段故意制作、復制、傳播有害信息,盜取他人或組織帳號、密碼和信息資料進行違法違紀活動,危害網絡系統安全運行者和信息安全者以及利用網絡誣陷、造謠、詆毀他人或組織聲譽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三十九條 在違紀事件調查處理過程中,故意作偽證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四十條 其他違反學校管理規定,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可參照本規定中相類似條款,視情節輕重及影響程度給予相應處分。

第四章 處分的決定和程序

第四十一條 學校成立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學學生紀律處分委員會,學生紀律處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設在學生工作部。

學生紀律處分委員會由以下人員組成:

(一)校領導1人;

(二)學校辦公室、學生工作部、學術事務部、條件保障部、科研事務部、組織人力資源部、國際學術交流合作部、校團委負責人各1人;

(三)教師代表1人;

(四)本科生和研究生代表各1人。

紀律處分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2人。主任由主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擔任;副主任由主任推薦,經委員會全體委員表決過半數通過。主任負責全面協調委員會工作,主持召開委員會議。副主任協助主任開展工作。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時,可以委托副主任代行主任職責。

教師代表由組織人力資源部推薦。

本科生和研究生代表應為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學在籍或聯合培養學生,由校學生會推薦。

紀律處分委員會委員不得同時擔任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學生紀律處分委員會應根據違紀涉及事項的輕重、繁簡、難易程度,依照回避原則,組織不少于5名委員舉行會議。

會議議決事項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出席會議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贊同方能通過;票決結果應在當次會議結束之前向出席的委員公布。

第四十二條 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由學生紀律處分委員會決定;給予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由學生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經合法性審查后提請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第四十三條 學生對于學校的處分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學校必須充分聽取學生的意見,對學生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審查;學生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學校應當采納。學校不得因為學生申辯而加重處分。

第四十四條 出現以下情況,參會委員可對紀律處分委員會的決定提出異議,并再次按程序召開紀律處分會進行討論:

(一)會議決定中認定事實的主要依據不足;

(二)會議決定中適用的規定條款確有錯誤;

(三)紀律處分委員會違反處分程序,可能影響處分公正性。

第四十五條 學生違紀處分程序:

(一)學校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學生涉嫌違法違紀,應當及時向學生工作部報告。

(二)對于學生涉嫌違紀的行為,由其所在系(中心)負責在初步核實后作出是否立項處理或者處分的決定,并報學生工作部備案。

(三)立項后,涉嫌違紀學生所在系(中心)或者相應的主管機構負責調查取證,調查取證完成后由所在系(中心)決策會議提出紀律處分建議,學生工作部依據系(中心)紀律處分建議及違紀事實形成擬處分意見。

(四)給予學生違紀處分時,由相關單位填報《學生紀律處分呈批表》一式兩份,并附有其他旁證材料和相關材料,考試違紀相關的以《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學考場記錄》為基礎,相應簡化證據材料,提交紀律處分委員會進行討論。

(五)紀律處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核,并在審核通過后10個工作日內組織召開會議審議并作出處分決定。

(六)學生違紀行為處理時限:

1.對事實清楚的學生違紀行為,相關系(中心)應在發現行為或收到通報后20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情況復雜、性質嚴重、查證確有難度的,可根據違紀種類和違紀學生身份書面向學生工作部提出延期申請,延期一般以15個工作日為限。

2.相關系(中心)如未依據規定提出處理意見,或處理意見量度不當,學生工作部經審核研究后可要求該系(中心)重新討論并重新提出處理意見。

3.特殊情況下,學生工作部可以對違紀學生直接提出處理意見,提交學生紀律處分委員會研究決定。

(七)紀律處分委員會應按處分決定的批準權限進行處理,所有處分由學校出具處分決定書。

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學生的基本信息;

2.違紀事實和證據;

3.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4.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5.其他必要內容。

(八)在紀律處分決定書公布前,由學生工作部將處分決定書送達被處分學生。

(九)除涉及個人隱私等特殊情況外,處分決定書應當由紀律處分委員會在校內相應范圍公布。

(十)違紀學生的處分通知需告知學生家長;

(十一)學生所有違紀材料,由學生紀律處分委員會備案;

(十二)受處分學生是中國共產黨員的,在作出處分決定后,紀律處分委員會應將其違紀情況報所在黨組織,并書面報學校紀委備案;是共青團員的,應將情況通報所在團組織,并書面報學校團委備案。

(十三)受處分學生學籍屬于合作辦學的,將處分決定及具體違紀情況書面報合作辦學機構。

第四十六條 處分決定書的送達和生效:

處分決定書應當在決定作出后的10個工作日內送達受處分學生本人,并由其本人在送達回執上簽收。如本人拒絕簽字,則由學校工作人員在送達回執上說明拒絕簽字的情況,并由在場的兩名見證人簽字,視為送達;已離校的,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10個工作日,即視為送達。

處分決定書送達之日起生效,如送達后受處分人提出申訴,則決定書暫停執行,由申訴結果決定執行情況。

第四十七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在處分決定送達后10個工作日內辦理離校手續。逾期不辦的,由學生工作部指定人員代為辦理并記錄在案。其善后問題,按學校學籍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八條 學校對學生的紀律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應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四十九條 被處分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有關申訴的程序及具體規定,遵照《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學學生校內申訴處理辦法》執行。


第五章 解除處分的申請條件和程序

第五十條 學生在受處分期間,由學生工作部負責考察。

(一)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的學生,處分期滿后自動解除。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在察看期內由學生所在系(中心)負責考察。在察看期內有悔改和進步表現,未再發生違紀行為的,察看期滿后,經本人書面申請,所在系(中心)提出處理意見報學生工作部,經紀律處分委員會研究決定,可作出解除留校察看決定,并制作決定書。

(二)對于處分期內有重大立功表現、做出杰出貢獻的,可申請提前解除處分。

(三)畢業年級學生的留校察看處分,根據學生表現和畢業時間,可以申請提前解除。

(四)在察看期內又發生違紀行為,按規定應當給予處分的,經紀律處分委員會研究并報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中所稱以上”“以下,均包括本項。以上處分為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由學生工作部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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