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我校實驗室的安全與環保工作,切實做好實驗室廢棄化學試劑的回收處理,為實驗室處理廢棄化學試劑提供暢通方便的服務,特制定我校廢棄化學試劑處理管理規定。
第一章 相關人員職責
第一條 學校實驗室設備處聯合保衛處負責組織全校廢棄化學試劑的回收處理工作,監督、檢查各單位的管理情況。
第二條 各學院主管院長和技安員負責做好本單位各實驗室廢棄化學試劑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各實驗室須指定熟悉各類化學試劑性質的人員負責收集、分類、存放、運送廢棄化學品。
第四條 全校師生員工必須樹立環境保護意識,在本職工作和日常生活中不能隨意掩埋、丟棄、傾倒廢棄化學試劑。
第二章 回收試劑要求
第五條 學校化工庫定期回收的廢棄化學試劑包括:一般有機物、一般無機物和含鹵素化合物,每類物質將設立專門回收桶,運送廢棄化學試劑人員必須對試劑性質有所了解,對混合危險性有所掌握,能夠歸類存放的,可放入一個收集桶中,并在每個桶的試劑列表清單上做好登記;對于不能混合的化學試劑,須包裝完好,密封完整,禁止滴漏,統一放在相應試劑箱內。
第六條 對于廢棄的爆炸品、自燃物品、遇濕自燃物品、強腐蝕性物品等要放在實驗室內自行妥善保存,并做好登記,每月月底將登記單報送化工庫管理員,待試劑處理廠專車拉運前通知各實驗室將這些試劑統一送到化工庫。
第三章 回收時間地點
第七條 回收時間為每星期四下午2∶00-5∶00
第八條 回收地點為學校化工庫
第四章 處理費用支出
第九條 回收試劑的處理費用采用學校和實驗室按比例共同分擔的方式。
第五章 安全注意事項
第十條 各實驗室或使用單位在送交路程中注意安全,在送交前應放在實驗室合適地點妥善保管,專人負責。
第十一條 對違反規定,仍隨意拋棄廢固、傾倒廢液的單位給予批評教育,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處分、罰款并通報批評。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由實驗室設備處負責解釋。
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學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