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我校實驗室安全工作的管理,確保師生員工在實驗中的人身安全,避免國家財產的重大損失,嚴防各類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規定如下:
一、學生進入危險品實驗室前,必須接受技安教育,技安員要親自講授安全教育課,講課內容要有講課大綱和講課教案,并在實驗室存檔。
二、學生參加化學危險品的實驗前,必須與指導教師簽定安全責任書,指導教師必須與院(系)簽定安全責任書。
三、學生參加危險品實驗時,實驗環境必須符合安全條件,其標準是:該項實驗的防護設施齊全完備,安全可靠;危險品儲存和使用藥量符合規定;在實驗室范圍內危險品的存放位置符合要求;與該項實驗無關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存放在現場;實驗人員的安全疏散通道要保持暢通無阻。對不符合安全條件的實驗,學生有權提出異議,或向校、院(系)安全管理部門反映。教師和學生就實驗的安全條件發生爭議時,由院(系)行政和安全管理專家組進行裁定。
四、嚴格指導教師責任制,指導教師在安排學生參加危險品實驗時,除對學生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外,必須向學生講清操作安全規程和發生突發事故的處理措施等。學生在危險品實驗中所發生的一切技安事故將根據具體情況追究指導教師責任。
五、指導教師在不符合安全規定的實驗條件下指導和安排學生參與危險性實驗,按違反安全管理規定處理,一旦發生事故,指導教師負直接責任,學生負間接責任,實驗室主任與技安員負管理責任,院(系)領導負領導責任。
六、學生在未經指導老師同意,自行改變實驗條件進行危險性實驗或違反實驗操作規程,指導教師、實驗室主任及技安員有權制止實驗并進行批評教育。一旦發生事故,學生負直接責任,指導教師負管理責任,實驗室主任負領導責任。
七、學生進人有危險品的實驗室內,嚴禁穿釘子鞋和高跟鞋,嚴禁攜帶任何取火用具和易燃易爆物品。操作前必須穿戴好勞動護具、檢查實驗環境與實驗所需的各類儀器、容器、實驗用品是否符合安全標準,在操作中不得擅離崗位,不得喧嘩打鬧或做與實驗無關的事情,對于實驗中所用的危險品嚴禁撞擊、敲打、拋擲、拖拉、翻滾和激烈摩擦,禁止使用易發火的黑色金屬和硬質材料工具。
八、指導教師需要帶領學生離校外出進行危險品實驗時,需經院(系)主管安全領導批準,并在此實驗期間,指導老師對于學生實驗中的安全負全部責任。
九、化學危險品實驗,由院(系)安全管理專家組參照國家有關規定界定。
十、違反本規定人員,視情節輕重,學校將給予行政處分與經濟處罰,違反國家法律還將追究法律責任。